杨波先生:
因你操纵“安奈儿”等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0,194,187.90元,并处以140,194,187.90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8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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