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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07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领益”)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领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领煌”)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领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领汇”)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桂林领益、扬州领煌、扬州领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受信人:桂林领益制造有限公司

  1、 主合同

  本担保书之主合同为桂林领益与授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

  2、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所担保主债权的有效使用期为:从2025年2月26日至2026年3月25日止。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扬州领煌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扬州领煌之间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规定的2025年2月26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扬州领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扬州领汇之间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规定的2025年2月26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920,011.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0.41%。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869,411.38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173.2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1,421.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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