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5-003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和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为绍兴金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科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截至2025年2月2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20.13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31.30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5.55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4.87亿元,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8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捷盛、浙江科永,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四份《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绍兴金冠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
截至2025年2月2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20.13亿元,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31.30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5.55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4.87亿元,为浙江科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8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59,812.014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15,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苏娥
注册资本:23,916.83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肥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绍兴金冠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4,721.213961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担保的债权及最高额
(1)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2月27日至2027年2月27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4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后三年止。
5、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2月11日至2027年 2月1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2亿元, 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后三年止。
5、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2月11日至2027年 2月1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2亿元, 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后三年止。
5、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2月11日至2027年 2月1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2亿元, 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后三年止。
5、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2)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2月11日至2027年 2月1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亿元, 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浙江染化和浙江捷盛2024年前三季度亏损,但目前该两家子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2月25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73.48亿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2.3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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