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5-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一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股票交易于2024年4月26日停牌一天,自4月29日复牌后,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5条第二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信息披露:第七节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财务类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财务会计报告或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及具体情况;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分歧。
一、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所述,名家汇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6亿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 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13.48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44亿,资产负债率为85.09%,一年内需要偿付的有息负债约2.44亿元人民币,部分债务处于逾期状态,部分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针对这些情况,公司已采取如附注二、2 所述的改善措施。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名家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报告中带有强调事项段涉及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五)所述在建工程LED景观艺术灯具研发生产基地暨体验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公司暂无资金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建设,我们认为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进展情况
1、 关于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非标准审计意见消除的进展情况
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4年5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4年11月25日,经公司预重整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重整投资人正选单位。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公司重整的裁定书,公司尚未与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署正式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的条款尚在洽谈中。
如公司能重整成功,将极大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有效化解公司偿债压力,极大提高公司流动性,对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妥善解决历史应收账款问题,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及时回收流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公司经营压力和保持可持续发展。2024年12月12日,公司与深圳领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将日常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合计账面价值1669.78万元的应收账款,作价6000万元转让给深圳领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先生现金捐赠款4000万元,此次捐赠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现金流,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 关于与“强调事项段”非标准审计意见消除的进展
公司在建工程“LED景观艺术灯具研发生产基地暨体验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与项目总包方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分歧,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当前公司正在与总包方积极磋商解决方案,同时公司也已在接洽新的施工方并签订意向施工协议,以确保此项目能顺利实施。
二、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13日,中兴华所审计项目组进驻公司开展审计工作。
2025年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层与年审会计师就中兴华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按预定计划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工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正在进行合并报表数据、附注的核对工作,现处于拟订审计报告初稿阶段,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
目前,公司与中兴华所会计师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不存在重大分歧。根据目前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的消除情况和审计进展情况,尚无法预计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因审计程序尚未完结,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最终需以中兴华所会计师的相关审计报告意见为准。
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跟踪审计工作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5-01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被司法冻结所涉诉讼的进展
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已收到法院就股份冻结所涉的合同纠纷出具的生效判决,但尚未收到相关的强制执行通知。程宗玉先生若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义务,则后续可能出现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程宗玉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程宗玉先生被冻结的股份若后续被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引发公司控股股东股份的被动减持。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股份冻结及所涉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被冻结的已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取通知,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
其后,程宗玉先生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集团”)因与程宗玉先生之间的股份转让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因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程宗玉先生所持全部股份,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
二、股份被冻结所涉案件的情况
程宗玉先生于2019年6月24日与新兴集团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39,240,367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新兴集团,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1.38%,转让价格为16.98元/股,转让总价款为666,301,431.66元,转让完成后,新兴集团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程宗玉先生就公司2019年—2021年的业绩作出承诺,若公司未能实现承诺的业绩,新兴集团有权要求程宗玉先生回购标的股份或支付业绩补偿款,详见2019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
此后,因业绩承诺未完成导致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最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内容如下:
1.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程宗玉向新兴集团公司支付2019年业绩补偿款120862204.67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以120862204.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程宗玉向新兴集团公司支付2020年业绩补偿款376832590.68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以376 832590.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程宗玉向新兴集团公司支付2021年业绩补偿款438 302746.30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以438302746.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 新兴集团公司有权以程宗玉质押给新兴集团公司的杭州三新腾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0万元出资、安徽兴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50万元出资和讯方公司576万股股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 驳回新兴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已收到法院就股份冻结所涉的合同纠纷出具的生效判决,但尚未收到相关的强制执行通知。程宗玉先生若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支付业绩补偿款的义务,则后续可能出现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程宗玉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程宗玉先生被冻结的股份若后续被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引发公司控股股东股份的被动减持。法院强制执行引发的后续被动减持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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