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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终止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由于存续期届满,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此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本集合计划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5年2月28日,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的基本信息

  集合计划名称: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代码:A类份额865040/C类份额860051

  集合计划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原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的第18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后的第3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集合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2021年8月30日

  集合计划管理人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

  《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2月28日。本集合计划自2025年2月28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如2025年2月28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8月30日起合同变更生效,根据上述约定,光大阳光北斗星18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于2025年2月28日正常到期终止。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等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清算,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安排

  1、本集合计划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25年2月28日,自2025年3月1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出)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财产清算公告;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3)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注集合计划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5*6)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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