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所致;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
● 为了确保控制权的稳定性,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原《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钟超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杨先生、廖传均先生于2017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自愿在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性事务上与钟波先生形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一致行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前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后3年(即至2024年3月2日到期)。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人”)于2024年2月2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4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若2025年3月2日有效期届满前各方无异议,则《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与钟波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5年3月2日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通知》,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与钟波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25年3月2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情况
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钟波先生与肖适先生于2025年2月2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若2026年3月2日有效期届满前双方无异议,则《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12个月。
(二)除双方持股数额变化(双方持股数额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及协议有效期外,《一致行动协议》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补充协议(二)构成《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一部分,与《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原一致行动人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18,822,82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6.89%;此外,钟波先生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极米咨询”)、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心米花”)分别持有公司235,540股、37,41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4%、0.05%;综上,钟波先生合计控制公司19,095,77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7.28%。具体持股数量以及按目前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如下: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所致。涉及的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 钟波先生可控制公司23.55%的表决权,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除钟波先生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公告日持股数235,5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4%。
如上表所示,钟波先生为公司的单一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13,153,554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8.79%。钟波先生可实际控制的股份合计16,485,03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3.55%。除钟波实际控制的股份外,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其余股东中,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5.53%股份外,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股东与钟波先生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均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公司2022年至2024年期间历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平均比例约为24.6546%。因此,钟波先生直接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1.6第(四)项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2、 为了确保控制权的稳定性,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
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承诺在持有极米科技股份期间,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会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扩大其持有的极米科技表决权,不会以所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股东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极米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在持有极米科技股份期间,将不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向极米科技提名董事。
3、 钟波先生推荐及其提名的董事席位合计过半数,能够对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人数为8人,其中独立董事有3名。非独立董事5人,其中5名董事均由钟波先生向公司提名委员会推荐后由董事会提名,均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钟波先生推荐的董事席位合计过半数,能够对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 钟波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钟波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职务,负责公司整体战略及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成立和发展过程中,钟波先生对公司战略布局、人才队伍搭建、管理模式探索、推动IPO进程等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有核心领导作用,可以实际支配或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后,钟波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由27.28%变更为23.5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能够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本次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在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4.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之日(即2025年3月2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极米科技股份,在上述期限内,如因极米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导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所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极米科技
股票代码:68869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波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
签署日期:2025年2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姓名:钟波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名称: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波
(4)成立时间:2015年4月29日
(5)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107138R
(8)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3
(1)名称: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4栋1单元4层4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钟波
(4)成立时间:2019年6月4日
(5)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9YKDT6N
(8)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4
(1)姓名:肖适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极米咨询、开心米花为钟波先生实际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续签,故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与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互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续签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23.55%。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
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上市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未续签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仍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该《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到期后,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将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因此钟波及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27.28%减少至23.5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3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2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钟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3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4肖适(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4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进展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0日,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3.39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6)。
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83.39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116.98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2月,公司未回购股份。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17.72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0,000,000股的比例为3.11%,购买的最高价格为114.48元/股、最低价格为66.50元/股,累计已支付回购股份的金额为17,630.05万元(不含手续费、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注:以上数据计算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回购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日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极米科技
股票代码:68869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帅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尹蕾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廖传均
住所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极米科技的股份不再与极米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签署日期:2025年2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姓名:刘帅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姓名:尹蕾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3
(1)姓名:廖传均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不再续签,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与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互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刘帅先生持股比例为2.09%,尹蕾先生持股比例为1.34%,廖传均先生持股比例为0.30%。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1持有公司股份比例2.09%,信息披露义务人2持有公司股份比例1.34%,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公司股份比例0.30%,不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
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上市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未续签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仍然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该《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到期后,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将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信息披露义务人1持有公司股份比例2.09%,信息披露义务人2持有公司股份比例1.34%,信息披露义务人3持有公司股份比例0.3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4、《关于极米科技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5、《关于不谋求极米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尹蕾(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廖传均(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2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尹蕾(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廖传均(签字):
签署日期: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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