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07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39,361,335股,占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6.069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5日(星期三)。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2号),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61,335股,发行价格为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2,254,085.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347,020.1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4,907,065.46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19号)。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并于2024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609,182,254股增至648,543,589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计算共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3月5日。本次发行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需要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8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8名股东在本次发行相关承诺事项中所做的承诺如下:我方参与本次发行,若获得配售,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发行获配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6个月。锁定期内,我方委托人或合伙人不转让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8名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5年3月5日。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9,361,33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6.069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8名,涉及34个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4、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或“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新金路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2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361,335股,发行价格为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2,254,085.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7,347,020.1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4,907,065.46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4)0019号)。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并于2024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609,182,254股增至648,543,589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计算共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3月5日。本次发行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需要对本次拟解除限售的8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8名股东在本次发行相关承诺事项中所做的承诺如下:我方参与本次发行,若获得配售,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发行获配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6个月。锁定期内,我方委托人或合伙人不转让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8名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5年3月5日;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9,361,33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6.069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8名,涉及34个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4、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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