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和《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2)。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调整增加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公告(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份回购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3个月,公司A股回购实施截止日期延期至2025年3月9日止,即A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12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除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为积极响应并充分运用好股票回购的政策工具,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申请回购贷款。该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27万元,且不超过回购总额剩余额度的90%,专项用于公司在A股市场进行的股份回购;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股份回购资金贷款支持暨增加股份回购资金来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二、 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2月7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2月8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2025年3月3日,公司完成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577.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回购最高价格10.81元/股,回购最低价格6.46元/股,回购均价8.66元/股,使用资金总额4,999.18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2,572.18万元及回购贷款2,427.00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3年12月11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此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577.60万股,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进行转让,则未转让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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