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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本次受理案件涉及工程款200,351,153.7元及相应利息及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都置业”、“被告一”)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御都置业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工程款逾期利息,请求判令确认建工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判令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建”、“被告二”)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工集团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案件受理及费用交纳通知,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20年8月10日,建工集团与御都置业签订了《宁波恒大山水城ZHO9-03-02-02#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后续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现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已于2023年12月底交付购房业主。根据原告结算案涉工程造价为587,130,130元,但截至2024年1月31日,被告一仅支付335,594,574.31元(包括被告一的银行转账款、已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工抵房等全部费用),仍欠付工程款251,535,555.69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拖欠工程款251,535,555.69元;2、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6,800,000元(该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确认原告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支付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建工集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收到被告委托并由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地产领域风险化解工作专班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涉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认案涉工程的无争议造价为535,945,728元,争议造价金额为1412万元。为减少本案争议,建工集团决定在本案中仅主张案涉工程无争议部分的造价,对于争议部分造价以及案涉工程所涉委托、停工损失索赔以及过程逾期付款利息等款项,将另案予以主张。随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351,153.7元”;请求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按本金200,351,153.7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起实际计算至两被告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工集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3、《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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