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合计192,529,446.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完毕,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 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简称“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4年6月17日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4)洪仲案字第0567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二、 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3月3日作出的《裁决书》【(2024)洪仲案裁字第0567号】,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分期支付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5,271,678.01元,具体支付期限及支付金额为: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程款50,000,000元;2025年6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50,000,000元;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 45,271,678.01元。
(二)如被申请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裁决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被申请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项目管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立即支付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5,068,608.5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11月9日起,以未付工程款165,068,608.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同时赔偿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仲裁费用产生的损失977,063元。
(三)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仲裁费用977,063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用156,000元均由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目前公司已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5,000万元,但被申请人尚未履行完毕,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仲裁结果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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