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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谢勇先生:

  因你操纵“亚太实业”等股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谢勇违法所得81452630.84元,并处以95701320.92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8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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