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2月5日,投票时间为自2025年2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17:00止。
本次大会于2025年3月7日进行了计票,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工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32,789,023.87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4,936,028.48份的93.8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32,789,023.87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3月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仍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将继续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平稳运作。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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