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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尚未收到合同所有相关方盖章的正式文件:当前仅为公司履行完内部审批及用印流程寄送相关方的阶段,公司尚未取得经所有相关方签署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文件,存在可能不能完成签署合同的风险。

  ● 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签署的合同内容及相关联合体协议安排,取得相对应的收益。而根据合同约定,“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的合作期限为确定期限7年+不确定期限的模式,未来是否续签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第二批次需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相关收益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子公司中标公告(公告号:2025-006),现公司下属子公司已安排签署该中标项目的正式采购框架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乙方一(联合体牵头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

  乙方二(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

  乙方三(联合体成员):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斯”)

  预估框架总合同(含税):人民币445,235.616万元

  服务内容:乙方在【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中心机电相关配套服务(“乙方机房机电服务”或“数据中心机电服务”),乙方承诺其有权并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IDC业务及IDC增值业务发展的需要、以甲方为签约方向甲方提供满足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方要求的数据中心机电标准。

  服务进度:

  甲乙双方已确认基于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进行合作,合作内容为满足150MW-IT容量的机电资源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分批次提供机电资源服务,具体已确认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2025】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提供B10机房楼合计【30】MW-IT容量,的机电服务资源并完成甲方初验;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终验。

  第二批次:剩余120MW-IT容量的机电资源服务第二批次进行交付,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120日历天内初验交付,初验通过后30日历天内完成终验。

  提供时间以甲方实际下单为准。

  最终机电资源服务内容以实际检验为准。

  服务期限:

  第一批次: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自【2032】年【6】月【1】日起,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二批次: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120日历天内初验交付,初验通过后30日历天内完成终验。自项目终验后10年止。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自项目终验后7年起,甲方有权提前三十(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机电资源服务根据第三章第五条约定时间提供后并通过甲方终验之日起随启随租(以订单生效日期次日起算),机柜托管费按实际天数计费。

  框架整体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最后一批交付后,租赁期限不足10年,则经双方友好协商顺延至10年。

  关于续约:

  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六(6)个月】双方可另行协商协议顺延或者签订新协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续约期间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和使用率承诺均不得高于本协议之约定。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违约与赔偿 ”约定外,双方还应遵守本条及相关附件中的违约赔偿条款约定。

  (2)乙方应配合甲方按项目终验时间排定项目进度计划,并认真分析机电和场地土建总包单位配合交叉作业时间及工序要求,在土建封顶前与甲方及场地土建总包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分区分阶段开展工作,尽早进场,确保严格按照项目交付时间完成交付。项目整体交付延期或未按照每期进度目标要求的初验和终验时间完成检验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乙方IT送电和通水时间每延迟一天应就首批30MW-IT的机柜租金给与甲方降低5‰的价格优惠。

  (3)如乙方逾期提供数据中心机电资源服务及相关配套、综合技术服务的,逾期未超过三十(30)日(不包括30日)的,乙方每天按当月应付全额月服务费计算的日服务费(即当月应付全额月服务费/30,“日服务费”)或50万元(孰高)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月度服务费扣除);逾期三十(30)日至六十(60)日(包括30日但不包括60日)的部分,乙方每天按日服务费的两(2)倍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从月度服务费扣除);逾期超过六十(60)日至九十(90)日(包括60日但不包括90日)的部分,乙方每天按日服务费的三(3)倍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从月度服务费扣除);逾期超过九十(90)日(包括90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为免异议,提供时间以经甲方初验通过时间为准,日服务费应按照乙方逾期提供的每批机房的总规模全额计算。

  (4)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附件6: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交付管理要求)中项目里程碑节点(机电资源完成、综合测试完成、满足布线条件、消防验收完成、项目初验)进行机电建设工作,相关里程碑节点完成时间以甲方项目管理团队确认的完成时间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度推迟,里程碑节点时间予以等量后延。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度推迟,首次逾期予以警示,从第二次逾期开始,乙方应按照5万元/天*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在项目初验节点追回里程碑进度则可免于支付,未能追回里程碑进度的则乙方应支付前述违约金(从月度服务费扣除)。单节点逾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如搬迁、重建、IT折旧、未如期上线的业务损失等,乙方须要据实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附件(附件12:数据中心服务级别协议SLA)约定的,乙方除应承担《数据中心服务级别协议SLA》中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数据中心服务级别协议SLA》中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6)提前解约:如任何一方单方提前单方终止合作,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剩余租期的下方金额作为违约补偿。

  

  关于上述提前终止违约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a.本条提前终止部分服务费按照机柜使用率为【80】%、机柜空置状态计算总金额。

  b.本条中服务期到期日指【2035】年【6】月【30】日(终验之后第7年最后一天)。

  c.在全部或部分订单终止前,如甲方拟将其拟终止的全部或部分订单转让第三方客户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应配合上述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甲方的违约责任应当随着相关订单的转让而减免。

  本协议鉴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为机房,乙方系全部按照甲方需求进行的项目建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在项目在建期间及项目服务期限内七年单方终止该期合作。

  (7)因乙方违规违法经营导致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的命令、决定、指示等行为导致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机房被关停或停电超过两周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对于甲方受影响部分,各方应本着友好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该部分容量的合同义务,乙方应按照终止时前三个月终止部分服务费用总额平均值作为月服务费计算剩余未履约部分合同金额作为违约补偿一次性赔付给甲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8)本协议期限内,因乙方不满足本协议服务资质约定且无法补救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按照终止时前三个月所有服务费用总额平均值作为月服务费计算剩余未履约部分合同金额作为违约补偿一次性赔付给甲方,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9)本协议期限内,如果乙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目的自始根本无法实现,乙方应按照甲方已签约机电资源服务计算剩余未履约部分合同金额作为违约补偿一次性赔付给甲方,如前述违约补偿不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

  (10)乙方负责按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和/或设备设施,供甲方使用及放置甲方设备。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使用的一切设备和设施及其上安装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一切硬件和软件)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电器和通讯设备行业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要求并能满足甲方业务的需要,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分配,不得擅自移做他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等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经甲方确认的设施设备,在后续运维过程中因此发生事故的,则按照《数据中心服务级别协议SLA》(附件12)中相应事故约定违约责任的两倍加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与赔偿:

  (1)本协议任何一方和/或其人员(“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中“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约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协议相对方(“守约方”)因此所承受的损失(包括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无法按照甲方与业主方、客户签订合同履约,由此导致的业主方、客户向甲方进行的全部索赔金额)、赔偿金、责任、成本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协议各方均违约,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对应部分责任。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上述服务费,并另外收取违约金。如甲方迟延付款,乙方有权发出书面催告要求甲方履行付款义务,乙方发出书面催告之日起三十日(30)日内,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0.1‰)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若连续超过180日仍未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乙方同意,如因乙方的过错或违反协议约定及(或)法律法规,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甲方被第三方追究相关责任及(或)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侵权的任何索赔、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判决、诉讼、损失、罚金、处理、执行成本以及其它费用的,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抗辩,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应就前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任何和解或妥协(包含对甲方某事项的承认或以其他方式对甲方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或损害甲方的权益)。

  (4)如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更换任何核心服务团队成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未在30日内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服务费总额的5%的违约金。

  (5)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或告知乙方主要联系人并指出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或改正,经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如乙方仍未进行改正或补救,甲方可发函警示(“警示函”)。自警示函发出之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所涉协议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发出警示函之日起三(3)日内仍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补救或改正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所涉订单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时,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所有服务资料和成果(但乙方客户资料及自有知识产权除外)。

  (7)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指出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或改正。甲方发出书面催告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如乙方依然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补救或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8)乙方应忠实勤勉地履行本协议,尽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并尽力使得甲方合法利益最大化,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因乙方故意、重大过失或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9)乙方对于任何可能造成延误的事由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对不可预见的延期主张将给予考虑,条件是因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i)由于政府或政策的变更原因造成的延误;或(ii)甲方自身原因影响到乙方工作进度。若乙方最终未能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提供符合约定且甲方认可的服务或服务成果,或甲方有合理依据相信乙方无法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完成服务,乙方将被视为实质性地违反了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10)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所提供成果的过程中,受到第三方权利人的起诉或索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以下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i)为甲方取得相关权利,让其继续使用服务;和/或(ii)在不实质性改变服务成果的情况下修改服务成果,使其不再侵权;和/或者(iii)重新提供未侵权且满足本协议条款要求的服务成果。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的,则乙方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调整服务人员或方案以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服务或重新提交服务成果,且不得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乙方提供此项调整服务计入工作时间,不得因此要求延长期间,也不得因此降低服务质量。

  (12)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及/或损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不再支付任何服务费及补偿/赔偿,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七(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经收取但尚未使用的相应服务费,并按照本协议全部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甲方有权自服务报酬(如有)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且无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因甲方违约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甲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566830405

  注册资本:286262.18万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甲39号

  经营范围: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因特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以及其他电信及信息服务;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因特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业务培训、会议服务;租赁业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互联网零售;经营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智能设备、智能穿戴设备销售;票务代理服务;代收居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2、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因该项目涉及投标联合体,前期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中电四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香江系统公司、上海启斯公司为联合体成员;中电四公司负责90MW(含B10的30MW)的建设及服务费的收取,香江系统公司负责60MW的建设及服务费的收取,上海启斯公司负责整体150MW运维工作。投标保函由牵头人开具,联合体成员分摊相应费用;联合体成员方应当服从联合体牵头人关于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安排。

  按照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一)建设期:

  1、中电四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90MW(含B10的30MW)的建设。

  2、香江系统公司负责60MW的建设,接受牵头人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联合体责任。

  (二)运营期:

  1、中电四公司负责90MW(含B10的30MW)机房运维服务费用的结算工作,向客户方收取服务费;向上海启斯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用。

  2、香江系统公司负责60MW机房运维服务的结算工作,向客户收取建设服务费;向上海启斯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用。

  3、上海启斯公司: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运维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过渡期、调试期及运营期内的化学药剂、设备维护管理、设备检修、材料购买、备品备件易耗件购买和检测等工作,向中电四公司与香江系统公司收取运维服务费用。

  运维应服务于整体项目,要及时配合项目的运维需求,运维人员开始进场进行调试准备工作,其中包括45天免费调试期,调试结束后,IT功率服务费开始计费之日(以客户方确定时间为准)作为运维服务费起算之日。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合同金额为445,235.616万元,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合同执行的内容及服务期限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风险提示

  尚未收到合同所有相关方盖章的正式文件:当前仅为公司履行完内部审批及用印流程寄送相关方的阶段,公司尚未取得经所有相关方签署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文件,存在可能不能完成签署合同的风险。

  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中的成员,将根据签署的合同内容及相关联合体协议安排,取得相对应的收益。而根据合同约定,“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的合作期限为确定期限7年+不确定期限的模式,未来是否续签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第二批次需以招标人正式下单且相关机房楼封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开始计算,相关收益亦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合同签订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移动呼和浩特数据中心算力基础设施建维服务项目采购框架协议》(尚未全部签署生效);

  2、《联合体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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