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晓林先生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11人,代表股份122,458,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6%。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6,431,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6,027,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16,031,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
1.01 选举万柳邑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万柳邑女士获得选举票数120,956,420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14,530,183票。
1.02 选举钟洪燕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钟洪燕女士获得选举票数120,956,424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14,530,187票。
万柳邑女士、钟洪燕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16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3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聘任唐卓毅先生、陈瑞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王先锋先生变更为杨浩先生,王先锋先生不再担任财务总监,任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王先锋先生原定任期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6年1月17日;截至本公告日,王先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8,880股。王先锋先生在离任公司财务总监后将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限制性规定。
杨浩先生、唐卓毅先生、陈瑞娟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7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杨浩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拥有注册会计师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至今历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杨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6,7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6%,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浩先生于2022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警示,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唐卓毅,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至今历任公司皮带轮事业部技术工程师、副部长、皮带轮事业部技术部部长、皮带轮事业部总工程师,销售中心经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唐卓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陈瑞娟,女,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至今历任公司连杆体系员、连杆综合科科长、企管办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常务副总助理,公司子公司成都西菱动力部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大邑县总工会名誉副主席。
陈瑞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18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3月7日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晓林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27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唐卓毅先生、陈瑞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10日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聘任杨浩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先锋先生不再担任财务总监一职。杨浩先生财务总监任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10日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17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代表监事完成补选并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股东代表监事补选及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补选及监事会主席选举结果如下:
(1) 股东代表监事:万柳邑女士、钟洪燕女士
(2) 监事会主席:万柳邑女士
万柳邑女士、钟洪燕女士任期为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10日
附件:监事简历
万柳邑,女,199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4年至今任公司航空事业部办公室主任。
万柳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钟洪燕,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8年至今任职于公司销售中心,历任销售、外贸翻译、内勤主管、副部长,现任销售中心开发部副部长。
钟洪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199-05号
致: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3月7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杨兴辉律师、傅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四)《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5年2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2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晓林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458,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03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6,431,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15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27,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31,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累积投票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01 选举万柳邑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万柳邑女士获得选举票数120,956,420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14,530,183票。
1.02 选举钟洪燕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钟洪燕女士获得选举票数120,956,424票,其中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14,530,187票。
根据表决结果,万柳邑女士、钟洪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杨 兴 辉
承办律师:
傅 豪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19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27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均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推举万柳邑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同意:选举万柳邑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为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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