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5-00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南京恒世顺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世顺安”)持有公司股份19,450,7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3%,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及公司上市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其中6,000,000股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已于2024年4月21日起上市流通;13,450,752股来源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恒世顺安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计划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6,343,07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171,53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171,53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实控人王翊心承诺不参加本次减持计划。
●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控股股东、实控人王翊心承诺不参加本次减持计划。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本人减持的情形。
(4)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7)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安排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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