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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过户完成 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补偿责任人徐蕾蕾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20,640,630股已强制执行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已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15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因2017年度盛世骄阳实现的净利润、运营收入比例指标(运营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承诺的业绩指标,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补偿责任人徐蕾蕾须向公司补偿股份22,405,300股(公司以总额1元予以回购)、现金6,753.16万元。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要求徐蕾蕾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该笔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徐蕾蕾亦对此业绩补偿事项作出了承诺,但徐蕾蕾未能如期支付,且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相关股份补偿因其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亦未能补偿到位。

  考虑到徐蕾蕾业绩补偿存在的违约风险,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018年3月16日,公司就徐蕾蕾未履行2017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18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5月7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桂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19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三)二审裁定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后,补偿责任人徐蕾蕾及其配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桂民终639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案涉争议股票享有质权为由,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19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四)重二审初审判决情况

  2021年2月1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桂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21年2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五)重二审终审判决及执行裁定情况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蕾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1元价格向公司交付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2,405,300股,协助办理股票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并与被告孔晓共同向公司支付补偿款67,531,600元及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21年11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因徐蕾蕾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出具了(2021)桂01执2966号《执行裁定书》。

  (六)再审裁定情况

  2022年4月2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申395号《应诉通知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桂民终923号民事判决,作为再审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系再审被申请人。

  2022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最高法民申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2022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本次诉讼执行的进展情况

  2025年3月11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桂01执恢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徐蕾蕾以1元价格向申请执行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户22,405,300股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蕾蕾持有的22,640,630股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其中20,640,630股(包含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0,630,767股,未设定质押的9,863股)的冻结。

  (三)将上述解除冻结的被执行人徐蕾蕾持有的20,640,630股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时一并解除质权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过户股票上设定的质押登记。

  2025年3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补偿责任人徐蕾蕾持有的20,640,630股股份已强制执行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已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与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偿责任人徐蕾蕾剩余应补偿股份1,764,670股仍未完成回购,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2031%,公司将继续追偿。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373.80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4%。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1执恢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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