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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侨银总部大厦六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周丹华女士(董事长郭倍华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周丹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董事长郭倍华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265,640,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0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2,882,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2,7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75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2,7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韩丹、李睿希、曾智明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62,882,012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83%;反对1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83%;反对18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周昊臻律师和杨小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1.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剂担保额度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经营发展需求,同意控股子公司新疆宝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宝侨”)、全资子公司绥阳侨银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阳侨银”)、控股子公司广西贺州市侨银恒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侨银”)作为承租人分别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形式),融资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1,500万元、10,000万元,融资期限均不超过36个月。其中,子公司江门市侨盈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侨盈”)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新疆宝侨、绥阳侨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贺州侨银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其自身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0)。

  二、 担保额度审议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额度为44,000万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增加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的额度为36,500万元。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及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 70%以上/以下同等类别的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内部额度调剂使用。

  三、 调剂担保额度的情况

  1.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将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城发侨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城发”)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500万元调剂给公司控股子公司绥阳侨银。调剂后,山东城发可使用的担保额度预计由10,000万元调减为8,500万元,绥阳侨银可使用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额度调剂后,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对绥阳侨银的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绥阳侨银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绥阳侨银的担保余额为1,2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00万元。

  2.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在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将公司控股子公司涟源侨银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500万元调剂给公司控股子公司绥阳侨银。调剂后,涟源侨银可使用的担保额度预计由6,500万元调减为5,000万元,绥阳侨银可使用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额度调剂后,子公司江门侨盈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对绥阳侨银的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本次担保前江门侨盈对绥阳侨银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江门侨盈对绥阳侨银的担保余额为1,2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00万元。

  上述被调整对象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 融资租赁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绥阳侨银与海通恒运签署《融资回租框架合同》(合同编号:KFL24E2923),江门侨盈为绥阳侨银融资租赁业务与海通恒运签署《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KGM24E2923001),绥阳侨银作为承租人与海通恒运开展售后回租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融资期限36个月。其中,子公司江门侨盈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绥阳侨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前,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为97,000.00万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5,009.91万元,尚余担保额度为71,990.09万元。本次担保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6,209.91万元,尚余担保额度为70,790.09万元。

  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前,子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为82,500.00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0,555.95万元,尚未使用担保额度31,944.05万元。本次担保后,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0,555.95万元,尚余担保额度为30,744.05万元。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江门侨盈分别为绥阳侨银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属于对同一事项提供的担保,不重复累计担保额度。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4.法定代表人:路阳

  5.注册资金:136,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4年7月29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858098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海通恒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查询,海通恒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绥阳侨银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万元

  2.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诗乡门福兴七组8号

  3.法定代表人:刘希云

  4.成立日期:2022年1月27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7GR67A4A

  6.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打捞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绥阳侨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绥阳侨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其中2023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经查询,绥阳侨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回租框架合同》(合同编号:KFL24E2923)

  1.出租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承租人:绥阳侨银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3.租赁物:车辆或设备等适租租赁物(以下称“租赁物件”)

  4.租赁融资额:人民币1,200万元

  5.租赁期限: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6.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或直租。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以合同中的留购价款购回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承租人付清留购价款/期末残值之前,租赁物件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二)《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KGM24E2923001)

  1.承租人:绥阳侨银城市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2.质权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3.出质人:江门市侨盈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4.质押标的:江门侨盈拥有的所有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及本次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详见合同)。

  5.质押担保范围:(1)出质人在《融资回租框架合同》下向质权人履行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2)由于主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3)质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及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它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费用。

  八、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以上融资租赁物为子公司拥有的部分设备,标的资产均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九、本次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实现筹资结构的优化。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相关资产的使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十、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58,295.63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28%。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总余额5,437.97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8%,是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十一、备查文件

  1. 《融资回租框架合同》(合同编号:KFL24E2923);

  2.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KGM24E2923001)。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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