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宝新能源2024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指派刘晶女士(项目合伙人)、黄玉华先生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鉴于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玉华先生工作调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现改派柯海洋先生接替黄玉华先生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继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本次变更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晶女士(项目合伙人)、柯海洋先生。
二、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柯海洋
2019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服务,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12月重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2025年3月开始为宝新能源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3家次。
2、诚信记录
柯海洋先生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柯海洋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变更宝新能源2024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2、本次变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7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5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叶华能先生立案。据悉,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公司前董事长宁远喜先生下发了《立案告知书》。
立案调查期间,叶华能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工作,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6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2月,你公司将合计约2,550万元资金转给你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截至2024年2月,宝丽华集团已向你公司归还上述款项。
你公司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发现问题后,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第一时间代相关方归还了全部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宝丽华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
2、发现问题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关联方资金往来专项清查工作,筑牢财会监督“防火墙”;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杜绝此类事项再发生。
3、公司持续加大公司治理的投入力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合规建设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持续跟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加强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优化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积极参加合规培训,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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