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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案件金额为715.78万元,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累计发生诉讼、仲裁金额为3,659.83万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市人民法院送达的的《起诉状》和《传票》,相关信息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疆凌云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原告诉讼理由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原告与被告系合同关系,2019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相关项目中的工程实施、验收、审定结算、回款等工序具体工作交由原告委派人员完成,工程款共计28,352,210.42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款23,815,856.74元,工程结束后被告在支付16,771,500元后,因款项支付存在争议,截止今日,尚有7,157,855.49元(含贴现利息41,998.74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157,855.49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157,855.4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交通费。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3,659.83万元(含本次诉讼)。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为253.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6%;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3,406.49万元(含本次诉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3%。其他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如下:

  

  四、主要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2024)黔2601民初11695号

  公司与贵州金烁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双方在货款支付上存在异议,贵州金烁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货款237.29万元及违约金4.98万元。

  法院已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货款2,372,960元及预期逾期付款违约金28,405.71元;同时驳回贵州金烁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公司已经提出上诉。

  (二)(2025)川0105民初1759号

  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长顺支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因合同纠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行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4年12月26日为2,525.31元)。

  案件目前双方达成和解,成都银行长顺支行已经撤诉。

  (三)(2025)黔2601民初875号

  公司与同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通信”)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公司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同信通信完成货物交付的情况下,仍然有部分货款未收到,故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同信通信支付公司未付款项总计241.19万元;2.判令同信通信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同信通信向公司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50,000元、保全保险费及保全费、诉讼费。

  截止至2024年12月25日,以上费用暂合计为253.34万元。

  案件目前正在受理当中,尚未开庭。

  (四)(2024)粤0106民诉前调44614号

  公司与广州南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货款支付上存在异议,广州南盾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货款1,540.1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31万元。

  案件目前已经达成和解。

  (五)(2025)黔0103民初4387号

  公司与贵州高速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高速”)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周明亮作为“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贵州省高速机电通信系统一网络运行情况监控项目。上述项目施工完毕后,因双方在服务费用支付上存在异议,周明亮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公司向周明亮支付服务款1,063,820.38元;2、判令公司向周明亮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贵州高速在欠付款项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公司和贵州高速承担。

  案件目前正在受理当中,尚未开庭。

  五、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针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对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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