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2、 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数量为8,299,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2%,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5户,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起12个月;
3、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
一、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000股,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30,516,89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9,483,10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公司于2024年5月实施完成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总额由40,000,000股变更为56,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3,276,350股,占本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2,723,650股,占本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
上述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723,650股已于2024年9月20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8,299,7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8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自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完成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本总额由40,000,000股变更为56,000,000股。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完成分派)为:以截止2024年4月19日公司总股本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8,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6,000,000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56,000,000股。转增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12个月的股份数量由5,928,404股变更为8,299,765股。
除前述事项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分别为: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骏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龙贤。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期限承诺
1、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骏鼎达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骏鼎达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骏鼎达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17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将持有的骏鼎达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骏鼎达所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股东新余骏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龙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进行减持,并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 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通过新余博海/新余骏博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所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有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4)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外,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公司。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本企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锁定期届满后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通过本企业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执行。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由发行人予以公告。
(7)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17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本企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预期将参考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5)本企业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由发行人予以公告。
(7)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 股东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骏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龙贤承诺
①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A、 及时公开说明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B、 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若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未履行一系列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③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未按其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299,7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4.82%。
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户。
4、 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截至2025年3月11日,(1)龙贤:质押436,259股。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1)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杜鹃,有限合伙人中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为董事杨波、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亚琴、董事彭俊杰、监事黄莉、副总经理王朵、财务负责人肖睿、技术负责人张宝辉、董事长/总经理杨凤凯的兄弟徐学良。(2)新余骏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肖睿,有限合伙人中存在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为董事/副总经理杜鹃、董事杨波、副总经理王朵、技术负责人张宝辉。(3)公司其他首发前限售股股东不涉及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4)根据徐学良作出的“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通过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所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其通过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所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继续锁定24个月。
五、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5年3月1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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