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6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书〔2025〕5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92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0.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352.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159.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92.1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5〕4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帐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铝业”)与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352.00万元,扣除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59.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92.13万元,低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款项,并按月统计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建设工程款及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结算方式,履行相关付款审批程序后,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含开立和背书转让)支付,由财务部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财务部每月填写《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置换申请单》,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部按月编制《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置换情况明细表》,并连同相关业务合同、银行承兑汇票等资料,于次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邮件发送给保荐人、证券投资部。经保荐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置换申请,监管银行将上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上述已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开立及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合理优化了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无异议。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7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或“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6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书〔2025〕5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92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0.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352.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159.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92.1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5〕4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帐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352.00万元,扣除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59.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92.13万元,低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款项,并按月统计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建设工程款及设备采购款等款项),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结算方式,履行相关付款审批程序后,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含开立和背书转让)支付,由财务部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财务部每月填写《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置换申请单》,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部按月编制《募投项目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置换情况明细表》,并连同相关业务合同、银行承兑汇票等资料,于次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邮件发送给保荐人、证券投资部。经保荐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置换申请,监管银行将上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上述已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开立及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合理优化了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杰新材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6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书〔2025〕5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92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0.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352.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159.8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92.1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5〕45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帐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铝业”)与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提供借款事项基本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68,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永杰铝业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5年,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提供借款,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本次借款不计息。公司提供的借款将存放于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上述提供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二)提供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三)本次提供借款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四)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永杰铝业、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本次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亦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5年3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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