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公司A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3月17日上午9:15至2025年3月17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晓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2,805名,代表股份数量629,393,88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2,017,167,779股的31.2019%。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名,代表股份数量588,056,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2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4名,代表股份数量520,100,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37%;现场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2名,代表股份数量67,955,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股数的3.368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2,799人,代表股份数量41,337,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3%。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李良彬先生、王晓申先生、李承霖先生、熊剑浪先生、徐建华先生和欧阳明女士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30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39%;反对1,43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0%;弃权596,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0%。
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易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865,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49%;反对1,91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8%;弃权560,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香港鲁源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714,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06%;反对3,064,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28%;弃权56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6%。
6、审议通过《关于以持有子公司股权及矿权质押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邓招男女士已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3,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68%;反对2,130,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6%;弃权545,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杜凯律师及贾诗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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