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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遂昌正中莹石精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精选”)以自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731万元的抵押担保,并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8,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矿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正中精选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仅本次);金昌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2,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正中精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杭州文晖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HTC330616400ZGDB2025N004)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330616400ZGDB2025N003),其中:《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以其自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为公司向建行杭州文晖支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731万元的抵押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为公司向建行杭州文晖支行申请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信银杭钱最保字第0120号)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规划和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截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已生效银行授信到期后续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外币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押汇、保函、代付、保理、商票贴现及保贴、贷款承诺、结构化融资、项目并购贷款等。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具体授信期限及各银行审批的授信额度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授信总额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总额内的一切与授信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董事会同意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以公司资产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抵押或质押,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抵押或质押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同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上授权有效期限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正中精选及金昌矿业已分别就本次抵押、担保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陆亿零肆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年05月15日

  营业期限:自2001年05月15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8,81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 以上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抵押担保基本情况

  本次正中精选与建行杭州文晖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情况如下:

  

  根据建银(浙江)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的评估值为2,7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9%。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订的抵押合同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正中精选与建行杭州文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1.抵押人:浙江遂昌正中莹石精选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3.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4.最高债权限额: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731万元。如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抵押期限:2025年3月18日至2028年3月17日

  (二)正中精选与建行杭州文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遂昌正中莹石精选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5.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8,800万元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三)金昌矿业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30,000万元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正中精选及金昌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正中精选对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731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度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对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正中精选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800万元(仅本次);金昌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2,000万元(含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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