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睿远港股通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3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2025年3月24日起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者(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投资者,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不含)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不含)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注:3个月=90日,6个月=180日)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者(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电子直销平台,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满1年(365天)后,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免收申购补差费。其他销售机构也可以参照执行,具体执行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3)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宜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以及与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2)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

  2)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若销售机构未销售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则只办理其所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之间已开通的转换业务。各销售机构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投资者仅能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正常交易的当日,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 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转换转出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

  5) 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如有)自转入之日算起。

  6)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7)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8) 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9)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转出与基金份额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份额转出参照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10)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电子直销平台,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转换后,原持有期限将延续计算。其他销售机构也可以参照执行,具体执行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本基金转换转入其他基金,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对于转换转入存在一定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投资者转换转入该基金的份额需按照具体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至少持有满一定期限,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业务。

  (2)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通过直销机构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无级差;通过代销机构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以各代销机构为准,最低金额为10元。

  (4)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不应低于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7)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8)定期定额投资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情况。

  (9)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42-43层

  电话:021-38173288

  传真:021-38173289

  联系人:祝彬涵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20-1000

  公司网址:www.foresightfund.com

  (2)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站(www.foresightfund.com)、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睿远基金APP及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resightfund.com)、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睿远基金APP和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可办理开户、申购、赎回、查询等业务。

  7.2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resightfund.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1000)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