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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000708证券简称:中信特钢公告编号:2025-029

  债券代码:127056债券简称:中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2022年2月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编制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4082号文《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本公司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0,0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3月3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22) 第0209号验资报告。

  (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1,577,976.14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32,711,825.68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1,047,288,174.32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人民币1,129,882,605.41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人民币82,594,431.09元,为本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账户收到的银行利息人民币82,799,552.99元及扣减的手续费人民币205,121.9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2022年3月9日,本公司所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汇总如下:

  

  2022年8月16日,本公司所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汇总如下:

  

  上述协议条款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 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中规定的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本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相关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1,129,882,605.41元 (其中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人民币82,594,431.09元)。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如下:

  

  注:本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3年9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投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同意终止部分项目并将相应的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为方便本公司统一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已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本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与上述各家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参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预先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3月10日,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53,301.90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67,815,206.16元,合计人民币1,468,668,508.06元。

  本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68,668,508.06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前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于2022年3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2817号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已完成置换金额人民币1,398,668,527.84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存款产品,有效期为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额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表: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本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于本公司募投项目“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新增80MW亚临界燃气轮发电机组项目”、“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青岛润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续建煤气综合利用热电建设项目”、“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综合治理项目”、“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8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蒸汽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使用状态,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有节余,共计54,462.80万元(包含利息收入),本公司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 (三期) 项目”使用,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0.94% 。此议案已于2023年9月5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除上述项目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投入本公司承诺的募投项目。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指引等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0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本对照表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注释1: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98,000万元,系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500,000万元扣除发行保荐承销费人民币2,000万元 (含增值税) 后的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

  注释2: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项目(二期)是在原有项目生产线上的升级改造,旨在改善原有产成品的性能;项目新增的生产设备与原有设备共同使用,因此公司将收入、成本在实施主体的财务核算中一同核算,无法单独、准确核算其产生的效益。

  注释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新增80MW亚临界燃气轮发电机组项目于达产年将新增营业收入17,400.00万元和净利润2,980.51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4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36,600.79万元和净利润6,141.43万元。

  注释4:“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于达产年将新增营业收入344,913.11万元和净利润64,493.81万元。该项目于2023年06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259,445.45万元和净亏损16,674.95万元。

  注释5:“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续建煤气综合利用热电建设项目于达产年将形成74,750.00万度工业用电的生产能力,电费收入不含税单价为0.53元/度,新增营业收入39,617.50万元和净利润9,032.28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12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48,679.60万元和净利润10,960.55万元。

  注释6:“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超低排放改造综合治理项目和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为纯环保投入类项目,具有较高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故不进行效益测算。

  注释7:“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2022年2月23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8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蒸汽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于达产年将新增年营业收入16,320.00万元和净利润3,352.90万元。该项目于2022年6月正式转固,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本年度产生营业收入20,963.83万元和净利润1,677.52 万元。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31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为践行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从“深耕六大板块,助推产品专业化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优化产业布局,凝聚业务协同发展合力”“完善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注重股东回报,连续多年保持稳健分红”等五个方面制定了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并于2024年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推动落实“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公司始终保持战略定力,持续做强特钢主业,深耕小巨人细分品种,发挥协同效应,创新营销模式,提升专业化管理和服务能力。2024年公司重点品牌产品轴承钢销量同比增长6%,能源用钢销量创历史新高。ZF、大众等汽车用钢国产化项目销量同比增长38%,新能源汽车用钢销量同比增长29%;“两高一特”销量同比增长23%。重点培育的81个“小巨人”项目(细分市场领域的隐形冠军)全年销量738万吨,同比增长10%。重大工程项目开发持续领先,多个产品实现国内首发。深地工程用高抗挤毁套管等双碳产品订货量超3万吨,炼化工程项目相继在中沙古雷、华锦炼化等取得良好业绩。公司获评“2024钢铁行业全球影响力品牌”,牢牢站稳“竞争力A+(极强)”阵营。

  在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方面,2024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4.21%,同比增长0.31个百分点。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5项,其中天津钢管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青岛特钢钢帘线用硬线材、天津钢管石油套管用无缝钢管荣获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获授权专利476件,其中发明专利162件,国际发明专利20件;参与制修订国内外标准28项,其中ASTM标准1项;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40项,同比增长38%;年内完成关键材料攻关项目6个。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高速列车、深中通道、常泰长江大桥等国家重点工程,受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央媒的高度关注。

  在优化产业布局,凝聚业务协同发展合力方面,公司积极谋划海外布局,加快了国际化“启航”项目以及国际化人才队伍的准备工作。2024年以来重点对东南亚、中东、墨西哥以及欧洲地区的20多个钢铁项目以及南美、澳大利亚的资源项目进行了深入考察和系统论证,明确了“资源+主业+分销”全产业链布局的国际化战略,确定了“并购优先、由后往前、先小后大、稳妥推进”的实施策略,遴选出重点项目进行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

  在完善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方面,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公司法》以及“国九条”学习培训,确保公司在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扎实有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持与投资者持续、深入、有效的沟通交流,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

  在投资者回报方面,公司发布并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5,047,156,4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646744元(含税),分红金额高达28.5亿元。2024年公司制定并发布了《市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将继续统筹好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坚持“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与广大股东共享行业及公司发展成果。

  未来,公司将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积极落实“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努力提升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切实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为稳市场、稳信心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23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及融资成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展了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等金融业务。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最高信贷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上述限额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管理需求,公司拟保持在中信银行的存贷款额度不变,限额自股东大会审议后一年内有效。

  因中信银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2025年3月1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银行开展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关系董事钱刚先生、杨峰先生、李国忠先生、郭家骅先生、黄国耀先生、罗元东先生因在公司控股股东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董事或高管职务而构成本议案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张晓刚先生、李京社先生、刘卫女士一致同意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信息

  关联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90725E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成立日期:1987年04月20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2.关联方历史沿革及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于2007年4月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中信银行最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

  3.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经审计资产总额90,524.84亿元,负债总额83,178.09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54,983.44亿元,净资产7,346.75亿元;2023年营业收入2,058.96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670.16亿元。

  截止到2024年09月30日,中信银行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92,592.47亿元,负债总额84,292.95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56,318.09亿元,净资产8,299.52亿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1,622.10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518.26亿元。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中信银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关联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核实,中信银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履约能力

  中信银行经营和效益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截至披露日,中信银行没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中信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中信银行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

  2.综合授信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可以使用中信银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保函、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等利率参考国际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实际执行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

  (4)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费用上限,亦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结算服务

  (1)中信银行根据公司的需求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中信银行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中信银行将根据公司的需求,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中信银行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3)公司与中信银行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5.本次交易限额及有效期

  存款服务: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信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商业银行账户。

  综合授信服务:中信银行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上述交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一年内有效。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相关银行开展持续性的金融服务合作,选择中信银行为公司金融服务合作对象,主要是基于其资产实力,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等综合性考虑。中信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中信银行形成依赖。关联交易对交易对方无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中信银行已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中信银行存款余额16.06亿元,贷款余额21.86亿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出票人且由中信银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承兑汇票余额为5.18亿元,向中信银行贴现而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余额为3.88亿元,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外,公司与中信银行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晓刚、李京社、刘卫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审查意见如下:中信银行是中国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票据承兑、贴现、结算等金融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上述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26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其中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8号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4年12月6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解释第18号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8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进行合理披露。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公司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708证券简称:中信特钢公告编号:2025-030

  债券代码:127056债券简称:中特转债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3月19日,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4082号文《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0,0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3月3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2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于公司募投项目“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新增80MW亚临界燃气轮发电机组项目”、“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青岛润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续建煤气综合利用热电建设项目”、“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综合治理项目”、“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8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蒸汽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使用状态,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有节余,共计54,462.80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公司将上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使用,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0.94%。此议案已于2023年9月5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三、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含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下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款项,并从募集资金账户中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二)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税金,根据海关、税务机关的要求,公司相关税金的缴纳需通过指定账户支付,并从募集资金账户中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三)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境外采购设备、材料等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进行外汇支付。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避免公司用募集资金账户中的人民币购汇后支付因结售汇汇率差而产生损失,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履行内部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发起付款申请流程,注明付款方式及支付的币种与金额,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3、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及经办部门提供的付款方式信息,以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财务部门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汇总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上述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含外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22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

  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材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提供担保事项概述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特钢”)拟对公司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融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湖北中航因经营发展所需,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本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中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中南”)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其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签署相关协议后的三年。湖北中航可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在审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和期限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洽谈具体的融资条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因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湖北中航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已于2025年3月1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非关联董事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该事项,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关联董事钱刚先生、杨峰先生、李国忠先生、郭家骅先生、黄国耀先生、罗元东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中航合计向银行申请了2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兴澄特钢根据其持股比例提供人民币0.8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兴澄特钢截至目前对湖北中航担保实际余额合计5,479.78万元。

  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担保对象概况

  

  2.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湖北中航目前不存在资产质押、对外担保事项,不涉及法律诉讼未结案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历史沿革和业务发展情况

  湖北中航注册成立于2011年8月,公司地址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金5,000万元,旨在努力打造成为特种钢专业销售平台。

  湖北中航利用中航中南的平台优势,开发锻材、不锈钢、高温合金和高强合金结构钢等高端产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尖端市场的占有率。

  湖北中航近三年稳步发展,不断拓展新的业务渠道,高温合金及高强钢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发展情况良好。

  4.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裁谢文新在该公司任董事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担保。

  5.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湖北中航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具有较好履约能力,风险可控,保障措施充分有效。公司本次为湖北中航提供担保将有利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6.产权及控制关系

  

  三、提供担保主要内容

  湖北中航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本次授信需要股东方兴澄特钢与中航中南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湖北中航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担保,中航中南为湖北中航提供同等条件同比例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连带责任担保。此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事项。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湖北中航生产经营有序,满足湖北中航的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湖北中航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同时湖北中航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向湖北中航提供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故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69,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21.2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0.29%。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61,982.6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8.84%。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促进公司持股40%的参股公司湖北中航生产经营有序,满足湖北中航的业务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湖北中航发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持续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2025年年初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湖北中航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5,566万元,在已审议的年度额度范围内。

  八、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湖北中航经营情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同时,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其他股东亦已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担保行为公平对等,因担保风险可控,故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5-025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与毕马威华振签订了2024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毕马威华振已经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结合财政部对本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执行了相关鉴证的工作,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在执行审计及其他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毕马威华振与本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经评估,本公司认为,毕马威华振作为本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的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其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毕马威华振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2024年3月7日,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年10月18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毕马威华振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康妮、董攀以及项目经理梁晖召开沟通会议,就2024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案、独立性、审计团队架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并讨论通过了毕马威华振2024年度审计计划。

  (三)2025年2月26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毕马威华振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康妮、董攀以及项目经理梁晖召开沟通会议,听取了审计师关于公司审计发现、内部控制、未更正审计错报、独立性确认、审计收费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事项的汇报。

  (四)2025年3月18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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