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仁东
股票代码:00264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社区望海路南侧半岛城邦四期花园商业街M5-2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并成为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为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嘉强(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嘉强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丽水嘉萃100%的股权,中信资本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故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无实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无对外投资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嘉强荟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无实际控制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为中信资本控股下属企业,在中信资本控股统筹下开展经营,主要从事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及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嘉强荟萃是中信资本指定的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新设主体,成立于2024年10月1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参与仁东控股本次权益变动外,嘉强荟萃尚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2024年末其资产总额为100.00万元、净资产为100.00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5.56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丽水嘉萃主要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其2022-202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系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的委派代表戴辉,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违法违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4年10月12日设立以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受宏观经济形势、融资环境收紧以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共同影响,仁东控股面临流动性资金严重紧缺、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公司核心资产可能被司法处置等问题,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及债务危机。2024年5月7日,债权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仁东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对仁东控股进行重整及预重整。
2024年5月24日,广州中院同意仁东控股预重整。2024年6月14日,广州中院指定仁东控股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4年7月4日,临时管理人启动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遴选程序。经遴选,临时管理人依法确定战略投资人中信资本,财务投资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公司中选预重整投资人。2024年12月30日,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4)粤01破申251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5年2月18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重整完成后,嘉强荟萃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嘉强荟萃将依托中信资本控股强大的股东背景、丰富的被投企业资源及优秀的管理能力为仁东控股赋能,快速修复及提升仁东控股信用水平,推动后续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并促进债务重组方案落地。通过产融协同方式最大限度发挥产业资源协同效应,不断提升仁东控股经营核心竞争力,充分在仁东控股现有优势的基础上助力其化债后经营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重整导致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重整计划》和《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如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一)重整程序
1、2024年5月7日,公司收到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广州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广州中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审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2024年5月2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5号《通知书》,广州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3、2024年6月1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号《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4、2024年6月17日,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5、2024年7月1日,公司发布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财务顾问机构的公告。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财务顾问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6、2024年7月4日,公司发布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7、2024年7月16日,公司发布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结果的公告,最终确定中选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分别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8、2024年8月19日,经临时管理人此前申请,广州中院同意将公司预重整期间延长至2024年11月24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9、2024年10月8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通知,根据《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相关要求,临时管理人收到五家意向投资人(五家为同一联合体)提交的《预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依据《仁东控股预重整投资方案指引》对《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要求后,临时管理人依法确定战略投资人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横琴水木同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公司中选预重整投资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10、2024年10月21日,经与预重整投资人充分协商,公司、临时管理人分别与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或其指定主体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11、2024年11月22日,广州中院同意将公司预重整期间延长至2025年2月24日。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12、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申251号《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380-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机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体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董明。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13、2024年12月30日,广州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2024)粤01破380-1号《公告》,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5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5年2月13日上午9:3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14、2025年1月7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380-2号《决定书》,广州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15、2025年1月23日,公司发布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定于2025年2月13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
16、2025年2月10日,公司公告了投资人指定的重整投资实施主体及受让股票具体情况。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投资人指定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17、2025年2月13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表决通过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同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审议通过《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相关具体内容详见《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18、2025年2月18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仁东控股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19、2025年2月24日,公司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共计824,611,338元。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20、2025年3月12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转增的570,355,007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由559,936,650股增至1,130,291,657股。上述570,355,007股股份全部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21、2025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管理人已于2025年3月18日将570,355,007股转增股票中的相应股票由“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和部分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1、2024年10月21日,经与预重整投资人充分协商,公司、临时管理人分别与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或其指定主体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
2、2025年1月25日,丽水嘉萃决定同意嘉强荟萃受中信资本指定作为《预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实施主体参与仁东控股本次重整事项。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无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
根据《重整计划》和《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以仁东控股现有总股本559,936,65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18606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570,355,007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其中:战略投资人中信资本指定嘉强荟萃作为重整投资实施主体,以1.3元/股的价格受让11,500万股转增股票,投资金额14,950万元。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强荟萃持有上市公司10.17%的股份,为仁东控股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21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中信资本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1、投资主体
各方确认并同意,在仁东控股预重整程序中,经招募及遴选程序,包括中信资本在内的投资人联合体被公司临时管理人选定作为仁东控股的预重整投资人。
根据《招募公告》,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公司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下,仁东控股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预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将成为重整投资人。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将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标的股份及投资对价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本次投资的标的股份系仁东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通过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产生的部分仁东控股股票,股票数量为115,000,000股,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以现金方式支付重整投资款作为受让股票的对价,受让股票的单价为1.30元/股,按照受让115,000,000股股票计算,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重整投资款金额为149,5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万元整)。
各方确认并同意,如因用于抵偿仁东控股债务的股票数量调整等因素,导致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受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发生相应调整的(但不改变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作为仁东控股重整后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受让股票的单价不变,重整投资款总金额按照实际受让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使用,用于清偿各类债务、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3、重整投资后的企业运营
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信资本将积极为仁东控股赋能,促使仁东控股的核心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宝”)实现如下经营发展目标:
(1)协助并配合合利宝申请跨境外汇牌照及取得境外支付牌照;
(2)积极对接中信资本股东资源,持续提升合利宝竞争力;
(3)积极推进合利宝与中信资本体系内已投企业间合作。
4、各方确认并同意,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广州中院、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关或部门对《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强制修改要求,各方应友好协商,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超出《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中信资本投资价格(包括受让单价和重整投资款,下同)或虽超出《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中信资本投资价格但中信资本同意追增重整投资款的前提下,中信资本将配合对重整投资方案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在超出《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中信资本投资价格且中信资本不同意追增重整投资款的前提下,仁东控股、中信资本均有权单方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5、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为中信资本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即1,495.00万元(大写:壹仟肆佰玖拾伍万元整),《预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应当向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支付重整投资款时,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将自动等额转化为重整投资款。
重整投资款: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在本次投资中应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4,950.00万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伍拾万元整),由于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重整投资款,因此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实际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13,455.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肆佰伍拾伍万元整)。自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10日内,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应将重整投资款足额支付至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董事的提名
在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运作,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仁东控股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标的股份登记至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指定的证券账户后,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有权提名或推荐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同意,自标的股份登记至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中信资本应及时确定拟提名或推荐的董事人选并告知仁东控股,仁东控股应及时协调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在仁东控股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改选议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仁东控股应及时协调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董事改选议案。
中信资本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当选后,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7、股份锁定承诺
中信资本承诺,在取得标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中信资本持有标的股份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中信资本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8、违约责任
《预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预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全面和足额支付违约赔偿。上述违约赔偿包括守约方遭受的与违约方违约行为相关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因中信资本自身原因逾期支付《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现金义务的,中信资本应按照其未按时支付的现金义务金额的0.05%/日标准额外向仁东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仁东控股因中信资本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的,仁东控股有权继续向中信资本追偿。
9、《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实施
《预重整投资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预重整投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经《预重整投资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该书面文件与《预重整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根据实施《预重整投资协议》的需要,经中信资本书面通知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并经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同意后(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同意),中信资本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其他主体实施本次投资并由该等实施主体履行和承担《预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中信资本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时,《预重整投资协议》方可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预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如非因各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仁东控股重整;
(2)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的;
(3)广州中院宣告仁东控股破产的;
(4)广州中院作出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之前,仁东控股被实施退市处理的。
《预重整投资协议》根据约定解除后,除《预重整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将中信资本或中信资本指定主体已支付的投资总对价(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等)予以退还(仅指本金,均不包括利息),如公司临时管理人为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已使用部分款项的,其退回的资金以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收取投资款项的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为限;如中信资本已支付的投资总对价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导致部分对价无法退还的,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有权以未退还的投资总对价的额度为限,在仁东控股后续程序中主张作为共益债务及时、优先受偿。
若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未能按照《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或重整投资款支付至公司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经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书面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预重整投资协议》而不视为违约。仁东控股/公司临时管理人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后,中信资本或其指定主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同时中信资本应按照其尚未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总额的10%另行向仁东控股支付违约金。
《预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仁东控股、中信资本双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仁东控股、中信资本双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系仁东控股依据《重整计划》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产生的新增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如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 收购资金总额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115,000,000股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款合计为14,950万元,用于公司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强荟萃已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规定,将关于本次重整投资所需支付的现金对价合计人民币14,950万元支付给仁东控股管理人,嘉强荟萃已支付了115,000,000股转增股票的受让价款。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及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本次支付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企业不存在代持安排,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整计划》中已披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具体经营方案。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实施经营方案。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整计划》中已披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部分资产处置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实施相关方案。
除《重整计划》中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中信资本指定的实施主体,拟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适时提名或推荐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相应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未来有相关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整计划》中已披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具体经营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支持或者通过法定程序提议上市公司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强荟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承诺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4、如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则本承诺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5、本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嘉强荟萃不利用仁东控股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丽水嘉萃不利用嘉强荟萃作为仁东控股的第一大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
6、上述关于嘉强荟萃的承诺于嘉强荟萃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关于丽水嘉萃的承诺于丽水嘉萃作为嘉强荟萃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嘉强荟萃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避免和规范在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嘉强荟萃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丽水嘉萃(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承诺人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或特殊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完成后,嘉强荟萃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嘉强荟萃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丽水嘉萃将继续严格要求嘉强荟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4、上述关于嘉强荟萃的承诺于嘉强荟萃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关于丽水嘉萃的承诺于丽水嘉萃作为嘉强荟萃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嘉强荟萃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除已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及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及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与上述情况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信息
嘉强荟萃成立于2024年10月12日,为新设立的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参与仁东控股本次权益变动外,嘉强荟萃尚未实际开展其他业务,2024年末其资产总额为100.00万元、净资产为100.00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5.56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信息
丽水嘉萃2022年至202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5、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与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8、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违法违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说明;
1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戴辉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 强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哲 李雅璇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戴辉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嘉强荟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丽水嘉萃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戴辉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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