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本次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环节。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 公司股东李广元持有公司股份68,2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8%),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95,5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8%)。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股份解除冻结和股份过户登记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李广元所持有公司股份6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6%)于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拍卖,竞买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最高价竞得,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5)。
2025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执行裁定书》(2024)皖01执1700号之一,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因申请执行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元、李广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合肥中院于2024年7月26日以(2023)皖01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书、(2024)皖01执保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的90,200,000股尚纬公司股票。2025年3月3日,合肥中院委托安徽盘龙企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的65,000,000股尚纬公司股票。2025年3月3日,买受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以300,189,25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的90,200,000股尚纬公司股票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的65,000,000股尚纬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1006695640941)所有;上述股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时转移;
三、买受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应股票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裁定,涉及的股份为李广元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6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6%。前述股票在(2023)皖01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书、(2024)皖01执保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审理期间已被法院裁定冻结。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尚未完成股份解除冻结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1) 公司名称: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695640941
(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定代表人:张华
(5) 注册资本:82,705.00万元
(6)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0日
(7)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
(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餐饮服务;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总部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9) 主要股东情况:四川省乐山市福华农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6.32%,嘉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31%。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1) 姓名:李广元
(2) 国籍:中国
(3)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4)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3. 本次拍卖事项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环节。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 公司股东李广元持有公司股份68,2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8%),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95,5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8%)。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本次司法拍卖所涉及的股份解除冻结和股份过户登记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尚纬股份 股票代码:60333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司法拍卖竞得)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福华集团直接持有福华化学44.25%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福华丰瑞、福华祥瑞分别间接持有福华化学6.94%和5.14%股权。福华集团合计控制福华化学56.32%股权,为其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华未在上市公司任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尚纬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化学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等因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化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尚纬股份3,057.92万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尚纬股份总股份数的4.9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福华化学合计将持有尚纬股份9,557.92万股,占尚纬股份总股份数的15.3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月25日,上市公司公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将于2025年3月3日10时至2025年3月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股东李广元所持有公司6,500万股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10.46%。
2025年3月4日,福华化学参与上述网络司法拍卖以300,198,250.00元的对价成功竞拍取得尚纬股份共6,500万股,占尚纬股份总股本比例为10.46%。
2025年3月6日,福华化学足额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款,并于2025年3月6日签署了《成交确认书》。2025年3月20日,合肥中院出具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皖01执1700号之一)送达福华化学。合肥中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的6,500万股尚纬股份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该等股票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福华化学时转移至福华化学所有,福华化学可以持该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股票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福华化学将尽快持上述裁定和其他相关文件至登记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支付方式为:根据淘宝网拍卖公告,标的物竞得者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拍卖余款在2025年3月18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57.9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2%,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获得的上市公司6,500万股股票亦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3,057.92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2%。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张华
2025 年 3 月 20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确认书;
4、合肥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二、备查地点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办公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联系电话:0833-2595155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2025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华
2025 年 3 月 20 日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尚纬股份
股票代码:603333
信息露义务人:李广元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划转)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胜
本报告签署日期:2025年3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股份解除冻结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广元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33,2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4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0,972,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5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68,2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下降至155,972,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9%。
二、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广胜所持有公司股份26,000,000股将于2025年4月13日10时至4月14日10时(延时除外)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若该司法拍卖竞拍成功及股份交割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9,972,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1%。
除上述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日10时至2025年3月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65,000,000股。本次司法拍卖竞买人福华通达化学股份公司以300,189,250元最高价竞得。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皖01执1700号之一,上述司法执行程序已实施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以(2023)皖01民初 1624号民事裁定书、(2024)皖01 执保44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的90,200,000股尚纬股份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办理股份解除冻结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尚纬股份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皖01执1700号之一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
签署日期:2025年3月2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广元
日期: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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