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毅清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0,704,29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9,826,57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77,7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877,7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877,72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511,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9%;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5,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796%;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99%;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506,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2%;反对232,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7%;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4,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258%;反对232,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89%;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3%。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毅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晖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509,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08%;反对234,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6,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992%;反对234,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81%;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7%。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毅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晖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泰山、周晓玲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4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