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5-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暂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5,403,280元(含资金损失及律师费,利息暂计至起诉前)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芜湖市三峡三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诉讼案件受理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公司与芜湖市三峡三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事项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被法院受理,案号:(2024)赣0112民初994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芜湖市三峡三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2、 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芜湖市天门山片区污水系统提质增效项目长春路明渠水系应急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设备的交付、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也予以了确认。但被告却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书面催告沟通,至今仍拖欠原告在该项目的设备款本金7,548,000元。在嵩山路、衡山西路明渠沿线排污应急处置工程中,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了设备,货款共计1,132万元,至今未付。
上述项目点的设备供应后,被告委托原告负责设备的运维服务,但被告一直以磋商、走审批流程及项目批复等事由拖延履行支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设备和运维款本金35,794,867元,资金损失8,408,413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25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45,403,28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芜湖市三峡三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将导致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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