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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01          证券简称:青达环保       公告编号:2025-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达环保”)于2025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青达环保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因公司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泰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民生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2053号文批复,公司于2021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0.5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19.19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983.5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035.63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361Z006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胶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胶州支行”)签订了《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8日,该次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北支行户已于2023年8月23日销户。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简称乙方,民生证券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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