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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来”“全资子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 涉案金额:30,748,188元及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经仲裁机构开庭审理,该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慧来就李鹏未及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事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25年3月20日受理此案,并出具《仲裁通知》。

  二、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苏州慧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鹏

  (二)案件基本情况

  苏州慧来因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股份”)的股权合作事项终止,根据与滨南股份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李鹏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苏州慧来退还和支付31,748,188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截至目前,苏州慧来已收到李鹏支付的100万元还款,剩余30,748,188元尚未支付。

  (三)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及代付利息等共计30,748,18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出具的《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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