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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84,922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5.7117%;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42,8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9721%。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拟为参股公司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未”)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3,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参股公司上海汉未、子公司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以及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 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1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三) 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6、保证期间:

  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84,922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5.7117%;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42,8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9721%。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

  2、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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