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974号文同意注册。《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交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和广发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5年4月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5年4月8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限等信息。
3、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5年4月1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5年3月31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5年4月1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购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50.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550.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11%。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2月2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3月25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参与本次宏工科技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5年3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提交给联席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资产规模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5年3月31日,T-5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5年4月1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需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定价依据已经提交,即视为网下投资者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负责。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当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2月28日)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3月25日,T-9日)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中信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5年2月28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5年3月25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席主承销商及交易所提交的总资产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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