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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调整 “华海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5-032号

  债券代码:110076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华海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调整前转股价格:33.7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3.21元/股

  ● 华海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3月28日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发行1,842.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华海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4,260.00万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并于2020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海转债”,债券代码“110076”。“华海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至2026年11月1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4.66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4.66元/股调整为34.4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1号)。

  因授予限制性股票增发股份,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4.46元/股调整为33.8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增发股份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5号)。

  因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85元/股调整至33.7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增发股份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号)。

  因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79元/股调整至33.9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0号)。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99元/股调整为33.8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4号)。

  因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89元/股调整至33.9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8号)。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91元/股调整为33.6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6号)。

  因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67元/股调整至33.9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转债”调整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2号)。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3.93元/股调整为33.7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6号)。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152,26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4.58元/股,并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票登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号)。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综上,“华海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华海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A×k)/(1+k),其中,P0为33.73元/股,A=14.58元/股,k=2.81%(41,152,263股/1,466,755,541股)(以调整前总股数1,466,755,541股计算),因此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目前的33.73元/股调整为33.21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3月28日起生效,华海转债于2025年3月27日停止转股,2025年3月28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5-030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41,152,26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14.58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股份41,152,263股已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2月21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9月5日,发行人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8月27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9月12日,发行人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5年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3年12月27日,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4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3、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4、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1,152,26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年3月6日),发行底价为12.2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58元/股,即发行底价的118.73%。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6、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4.54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17,680,629.0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2,319,365.5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60,000.00万元。

  7、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年3月14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5]2144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5年3月13日止,浙商证券已收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599,999,994.54元。

  2025年3月14日,浙商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根据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25年3月1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号)。经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599,999,994.54元,减除发行费用17,680,629.0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82,319,365.51元。其中,计入股本41,152,263.00元,计入资本公积541,167,102.51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注册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核准,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2)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4.58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41,152,263股,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4.54元。本次发行对象为14名,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六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台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上海虢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虢盛定增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该发行对象的管理人为上海虢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建投华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投华业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该发行对象的管理人为建投华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5、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台州市海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11、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注:以上前十大股东情况为截至2025年3月25日的数据。

  (三)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陈保华先生。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41,152,263股已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41,152,26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充实资金、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增强财务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制剂数字化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本次发行对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未来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发行人律师

  

  (三)审计机构

  

  (四)验资机构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5-031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导致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致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

  保华先生持股比例由25.15%被动稀释至24.46%,5%以上股东周明华先生持股比例由15.30%被动稀释至14.88%。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号)批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共计41,152,263股。公司本次发行新增41,152,263股股份已于2025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号)。

  本次发行新增41,152,263股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1,152,26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1,466,755,541股变更至1,507,907,804股。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更,致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保华先生、公司5%以上股东周明华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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