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案件涉及金额:1,074,102,155.40元
● 相关进展情况:2025年3月25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区法院”)指定账户支付227,907,338.81元,用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业”)支付案件延迟履行金。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现金加资产抵债方式已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1,074,102,155.40元及延迟履行金227,907,338.81元,本案涉及需向金鼎锌业返还的利润款本金及延迟履行金已全额返还,后续不会再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背景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1,074,102,155.40元。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11月29日、12月23日和2019年1月3日、1月2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75)。《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71)、《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01)、《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05)。
二、 进展情况
公司根据目前生产经营及资金情况,于2025年3月25日以现金方式向青羊区法院指定账户支付227,907,338.81元,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案件延迟履行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支付延迟履行金227,907,338.81元后,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227,907,338.81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现金加资产抵债方式已向金鼎锌业返还利润1,074,102,155.40元及延迟履行金227,907,338.81元,本案涉及需向金鼎锌业返还的利润款本金及延迟履行金已全额返还,后续不会再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支付延迟履行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流动资金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因本案,执行法院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资产。鉴于公司已全额返还利润款本金和延迟履行金,有关各方正在积极办理相关资产的解封和解冻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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