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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56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2024年度本公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42.23亿元的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建议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4年度审计后本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4.66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3.42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56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照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截至2024年 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7,464,635,96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84亿元(含税)。2024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12%。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核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4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 (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 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4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成初,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彭成初于1992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执业,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4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彭成初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潘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潘盛于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5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潘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金睿于201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3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金睿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石海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石海云于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于202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5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石海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财务报告 (国内和国际) 审计和半年报 (国内和国际) 审阅费用为人民币59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费用总计 (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 为人民币698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5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5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5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金融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1.36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79.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8日。其中: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8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

  (二)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1.5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7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5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5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台州远洲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

  (三)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9.1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0亿元;给予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横店集团英洛华电气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5亿元;给予东阳市横润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6亿元;给予东阳市景行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6亿元;给予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5亿元;给予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9亿元;给予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四)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二)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和台州远洲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横店集团英洛华电气有限公司、东阳市横润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景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浙江金融控股集团、浙江能源集团和横店集团纳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企业累计授信额度均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5年3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

  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5年度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各关联方的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的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五)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57%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六)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应宇翔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

  (七)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八)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九)自然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应宇翔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5年3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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