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30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TLG INVESTMENT (HK) LIMITED,以下简称“领胜城(香港)”)、领益(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LY INVESTMENT (HK) LIMITED,以下简称“领益(香港)”)分别与中信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分别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2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领胜城(香港)、领益(香港)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领胜城(香港)、领益(香港)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领益(香港)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中信银行分别与领胜城(香港)、领益(香港)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依据与领胜城(香港)、领益(香港)分别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协议(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2、担保债权最高额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2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领胜城(香港)、领益(香港)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中信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领胜城(香港)、领益(香港)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047,986.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2.91%。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986,566.5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0,098.1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1,322.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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