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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5-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起诉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裕灿”)及公司,诉请武汉裕灿向农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7,158万元及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人民币1,366,820.76元,并诉请公司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保证义务。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的《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武汉裕灿向武汉经开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受理法院”)。近期,武汉裕灿及公司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传票、农业银行提交的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农业银行申请追加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被告一: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20年,农业银行与武汉裕灿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农业银行向武汉裕灿提供人民币50,000万元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武汉裕灿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公司、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农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自按50%的持股比例为武汉裕灿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发布的《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截至2024年11月26日,武汉裕灿剩余未归还的借款本金49,030万元,农业银行起诉要求武汉裕灿归还借款本息,各担保人按约定履行相应担保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30万元,截至2024年11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361,042.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9,661,042.93元。2024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本金49,05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以及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本金49,05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以及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大悦城控股Ⅰ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22、25、S3号楼房地产(在建工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21)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 0034415 号;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大悦城控股Ⅰ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9、15、S2号楼,19、S2号楼房地产(在建工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20)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32053号;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大悦城控股Ⅰ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14号楼部分房地产(在建工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22)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20459号;

  (7)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大悦城控股Ⅰ孔雀城·锦云航天府三期项目”18号楼部分房地产(在建工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23)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6151号;

  (8)判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日,案件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争取与农行协商和平处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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