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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暨权益变动触及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股东增持股份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晓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鑫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73,321股,占总股本的10.15%。股东王小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70,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股东王银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5,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 鑫宙新材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48,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晓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9,522,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4%。

  ● 2025年3月28日,刘晓春与股东王小伟、王银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就上市公司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刘晓春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小伟、王银彬、鑫宙新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358,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1%。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刘晓春和鑫宙新材发来的《关于增持股份的告知函》以及刘晓春、王小伟和王银彬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增持情况

  (一)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的基本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为截至2025年3月20日刘晓春和鑫宙新材的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为截至2025年3月28日刘晓春和鑫宙新材的持股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

  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4、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

  1、《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基本情况

  基于对瑞联新材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维护瑞联新材战略规划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经充分沟通协商,刘晓春先生(甲方)、王小伟先生(乙方)、王银彬先生(丙方)三人于2025年3月2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瑞联新材经营发展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瑞联新材公司章程需要由瑞联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以刘晓春先生的意见为准。

  2、《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1) 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处理有关瑞联新材经营发展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瑞联新材公司章程需要由瑞联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就有关瑞联新材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各方的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提名瑞联新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向瑞联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

  行使瑞联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权。

  (3) 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瑞联新材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甲方组织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进行表决,且不能投弃权票。

  (4) 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瑞联新材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甲方组织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进行表决,且不能投弃权票。

  (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等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召开会议表决时,各方保证在参加瑞联新材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等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瑞联新材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瑞联新材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中其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7) 各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联新材股份及其权益发生增减变动,在变动后仍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8) 非经本协议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保证不再与本协议签署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或相似协议。

  (9) 期限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摁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满,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如有续期意向,应签署新的协议。

  (10) 承诺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做出的任何表决或行为均无效。如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诺,必须按照其他守约方的要求无条件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其他守约方,其他守约方也可共同要求将前述表决权委托给指定的第三方。

  3、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及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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