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白银”或“公司”)及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与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龙矿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民申2766号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1003民初179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金和矿业、俊龙矿业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北湖支行抵押权纠纷案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等
2、案由:保证合同、抵押权纠纷
3、案件情况
工行北湖支行因与金和矿业、俊龙矿业等被申请人就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借款本息行使抵押权产生争议,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民终296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2024年3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金和矿业、俊龙矿业作为金贵银业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已纳入母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统一评估并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公司已按重整计划对工行北湖支行进行了清偿,工行北湖支行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次要求对抵押物主张权利,与其此前表决同意重整计划的意思表示相悖,系重复主张且将导致其个别受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与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及维护整体利益原则不符。
裁定结果: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再审判决,其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二、公司与曹叶玉债务纠纷案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曹叶玉
被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2355.86万元债务纠纷
3、案件情况:原告曹叶玉因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4年5月7日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法院准许原告曹叶玉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湘民申2766号。
2、《民事裁定书》(2024)湘1003民初1797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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