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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签订搬迁补偿 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西子洁能          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127052          债券简称:西子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因杭州市余杭区“良渚新城有机更新”项目建设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拟对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子洁能”)控股子公司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锅工锅”)座落于杭州市良渚街道良运街123号、129号的部分土地、房屋、附属物实施搬迁,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总计43,703.8平方米,总计补偿补助金额为人民币274,100,049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交易已签署正式协议。后续搬迁腾空交付并办理相关注销及权证变更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搬迁事项概述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发布的《企业征迁通知书》,因“良渚新城有机更新”项目建设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列入“良 渚街道征迁计划”。现良渚街道拟对杭锅工锅坐落于杭州市良渚街道良运街123号、 129号的部分土地、房屋、附属物实施搬迁,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总计43,703.8平 方米,总计补偿补助金额为人民币274,100,049元。本次搬迁补偿金额依据杭余规 划资源(2023)1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

  二、搬迁及补偿协议书相关内容

  目前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杭锅工锅拟与良渚街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有关内容主要如下:

  1、 协议主体

  甲方(补偿部门):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

  乙方:杭州杭锅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2、搬迁范围及补偿金额

  杭锅工锅座落在良渚街道良运街123号、129号的部分房屋,合法占有的土地 43,703.8平方米。上述土地、房屋、附属物搬迁,良渚街道补偿杭锅工锅的金额 为274,100,049元人民币。

  本次标的地块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 况。

  3、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

  本协议签订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补偿款的 60 %;房屋完全腾空并经甲方验收且产权证件移交甲方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补偿款的30 %;乙方移交的相关产权证件注销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补偿款。

  4、房屋搬迁

  乙方根据协议书约定房屋搬迁腾空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赔。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搬迁涉及的土地、房屋为子公司自用厂房及其他对外临时出租使用,子 公司有足够的场地及时间实施平稳搬迁,且已提前对相关事项进行妥善安排。本 次搬迁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搬迁事项有利于公司盘活现有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将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正面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若本次搬迁顺利实施,预计公司净利润将增加人民币约1.3亿元,具体金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待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签署正式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西子洁能          编号:2025-034

  债券代码:127052          债券简称:西子转债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洁能”或“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1、投保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不超过10,000 万元人民币(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4、保险期间:1 年

  5、保费支出: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管理层办理全体董监高责任险购买 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 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 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 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西子洁能          编号:2025-032

  债券代码:127052          债券简称:西子转债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

  根据公司薪酬体系、2024年度完成的实际业绩情况及公司有关考核激励制度等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总额(含工资、奖金、福利等)情况如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 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 202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议案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议案适用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直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2025年薪酬方案

  1、公司董事薪酬

  (1)独立董事津贴为 15 万元人民币/年(税前),按月度发放;

  (2)副董事长Chang Ian H(张仁爀)、董事许建明津贴为 15 万元人民币/年(税前),按月度发放;

  (3)除上述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在其所任职公司领取报酬,公司不额外支付津贴。

  2、公司监事薪酬:公司监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根据其所担任的具体职务,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监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不在公司领取相应薪酬。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

  (四)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退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方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西子洁能          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27052          债券简称:西子转债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 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子洁能”)于 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其中包括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沈阳质及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原沈阳西子航空产业有限公司)等发生关联交易。2025年,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涉及采购商品、租赁厂房、接受劳务以及销售商品等,预计总金额不超过11,000万元。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公司董事长王水福、董事罗世全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注1:上年发生金额2,774.94万元,包含蒲惠信息化项目2024年新签订单当年发生金额1,692.48万元,以前年度未执行完订单上年发生金额1,082.62万元。

  注2:截至披露日已发生金额202.87万元,包含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截至披露日已发生金额166.25万元(已单独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该改扩建项目详见公告2022-054,不占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注3:上年发生金额 2,358.47万元,包含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建安工程上年发生金额 1,906.63万元,以及西子专精特新产业园建安工程一标段上年发生金额180.05万元(上述改扩建项目以产业园工程已单独,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详见公告 2022-054、2022-082)

  (三) 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 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 基本情况

  (1)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6号

  经营范围: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钢构网架、起重机械、集装箱及前述产品的配件、研发、设计、销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上述各项涉及资质的均凭有效资质证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表仪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有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总资产 630,300,148.20元,净资产197,444,224.54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5,447,364.66元,净利润9,127,726.48元。(未经审计)

  该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

  (2)蒲惠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克飞

  注册资本:5,262.35万元

  经营范围: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电控技术、通信设备、安防设备、智能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网络工程;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智能设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1-1号(临)5层

  该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蒲惠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 155,724,944.62元,净资产99,609,280.77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5,034,069.37元,净利润7,715,953.34元。(未经审计)

  (3)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电梯、自动扶梯、电子元器件、起重机械、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限下属子公司经营); 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电梯,自动扶梯,电子元器件,起重机械,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本企业及下属分支机构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系统集成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信息技术平台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1号西子联合大厦23楼

  该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27,485,407,801.47元,净资产 13,751,747,276.42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345,196,423.38元,净利润750,691,584.43元。(未经审计)

  (4)沈阳质及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原沈阳西子航空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宏波

  注册资本:7,000万元

  经营范围:航空科技开发;航空技术服务;飞机零部件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32号(A门,B门)

  该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沈阳质及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 515,225,147.98元,净资产 251,627,653.74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19,540,252.28元,净利润65,191,759.62元。(未经审计)

  (5)浙江博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旺

  注册资本:1923.075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采购代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同协路1279号西子智慧产业园21号楼901-904室

  该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江博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319,456,433.09元,净资产108,390,066.26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9,353,384.43元,净利润11,057,643.82 元。(经审计)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西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蒲惠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9.01%股份。

  沈阳质及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的企业。

  浙江博时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参股的联营企业。

  3、 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资产状况良好,经营状况正常,一直从事相关的业务,履约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主要包括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租赁厂房及公寓、销售商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定价依据为招投标以及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2025年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1,0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依据双方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发生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均是必要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同类业务或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交易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西子洁能          编号:2025-031

  债券代码:127052          债券简称:西子转债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行使回购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新”或“转让方”)于2021年8月30日与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艾科”或“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签署《股东间协议》,约定浙江国新以1,500万元自有资金对德海艾科进行增资,增资后浙江国新持有德海艾科15%股权,对应德海艾科注册资本98.2248万元。

  ● 德海艾科实控人王宇及其一致行动人熊仁海在该《股东间协议》中承诺:1、标的公司2024年财务口径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包括2024年度已在执行的订单但尚未确认收入的部分);2、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以标的公司名义申请成功的新增发明专利累计不少于3项;3、增资款到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起60个自然月内,完成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IPO申报工作;4、若标的公司未完成上述任一承诺,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投资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8%(单利)并扣除投资期间已取得分红,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

  ● 鉴于德海艾科2024年营业收入未完成业绩承诺,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浙江国新决定对其所持有全部德海艾科股权行使回购权,并对王宇、熊仁海(以下简称“受让方”)发出正式的回购通知。受让方同意履行回购义务。

  ● 受让方履约能力、具体执行回购义务的时间等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事项存在不能如约完成的可能,公司将根据本次股转让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权转让概况

  (一)交易背景

  2021年8月27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增资德海艾科,增资后持有德海艾科15%股权,对应德海艾科注册资本98.224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投资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编号:2021-060)。

  德海艾科于2022年和2023年分别进行了融资,浙江国新未追加投资。截至目前,德海艾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0.5836万元,浙江国新持有98.2248万元注册资本,占其13.2632%股权。

  (二)本次交易情况

  根据浙江国新与德海艾科及其原股东在2021年8月30日签署的《股东间协议》,德海艾科实控人王宇及其一致行动人熊仁海在该《股东间协议》中承诺:1、标的公司2024年财务口径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包括2024年度已在执行的订单但尚未确认收入的部分);2、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以标的公司名义申请成功的新增发明专利累计不少于3项;3、增资款到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起60个自然月内,完成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IPO申报工作;4、若标的公司未完成上述任一承诺,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投资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8%(单利)并扣除投资期间已取得分红,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如果投资方仅要求回购部分股权,回购款项应按回购比例做相应调整)。回购义务人应于投资方发出正式回购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德海艾科2024年营业收入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上述回购条款。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浙江国新决定对其所持有全部德海艾科股权行使回购权,并于2025年1月15日对王宇、熊仁海发出正式的回购通知。受让方于2月25日提出将履行回购义务。

  经友好协商,浙江国新拟与受让方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受让方按照《股东间协议》所述回购金额的计算方式,即以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8%(单利)回购转让方所持有的全部13.2632%德海艾科股权,在《股权回购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分三期履行完毕。本次交易以现金支付。至本协议签订日,投资期间转让方未获得分红。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经西子洁能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德海艾科股权。

  (三)本次交易审议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交易已于2025年3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王宇,女,中国公民,德海艾科实控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该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该自然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2、熊仁海,男,中国公民,王宇的一致行动人,与王宇为配偶关系,住所:福建省永安市清水乡;

  该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该自然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信息

  1、标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杭州德海艾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XGRK78

  法定代表人:王宇

  注册资本:740.5836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塘康路35号1幢102室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9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合作:新能源技术、燃料电池、储能与高效节能技术、环保技术、电子信息、电力设备、新材料、电力新能源测控、大数据、机电一体化设备;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生产:燃料电池、储能设备、节能设备、新材料、机电一体化设备、电力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2、标的股权权属情况

  公司本次转让的德海艾科13.2632%股权不存在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德海艾科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四、股权回购价格

  根据2021年8月30日签署的《股东间协议》,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格为以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8%(单利)计算利息。每笔回购款中计息日期从投资款本金打款日起算(分别为2021年9月17日打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2021年11月3日打款人民币5,000,000.00元)至受让方付清投资款本金之日止。

  若转让方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支付,则本次回购的交易金额约1,962万元。

  五、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浙江国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王宇、熊仁海

  1、股权回购

  1.1 本次受让方拟将转让方所持有标的公司13.2632%股权(对应持有注册资本98.2248万元,均已实缴)全部回购。

  2、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2.1 根据《股东间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受让方按照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8%(单利)回购转让方所持有的全部德海艾科股权。至本协议签订日,投资期间转让方未获得分红。

  2.2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指自然月)内分三期完成付款,并按下述约定支付回购款(含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2.2.1 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投资款本金的10%(即人民币1,500,000.00元)及转账当日该部分投资款本金对应的全部利息,作为首期回购款;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投资款本金的40%(即人民币6,000,000.00元)及转账当日该部分投资款本金对应的全部利息,作为第二期回购款;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投资款本金的50%(即人民币7,500,000.00元)及转账当日该部分投资款本金对应的全部利息,作为第三期回购款。

  2.2.2 每笔回购款中计息日期从投资款本金打款日起算(分别为2021年9月17日打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2021年11月3日打款人民币5,000,000.00元)至乙方付清投资款本金日止。

  3、工商变更的安排

  3.1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条款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向及时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备案手续;

  3.2转让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签署后且受让方付清任何一期回购款(含投资本金与利息)后积极配合该期回购款对应股权的工商变更所需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收到回购款后5日内,通知标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配合签署和提供股权工商变更所需的必要手续文件等。在受让方付清第二期回购款后5日内,转让方应促成其向标的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辞去标的公司董事职务,并配合签署和提供董事工商变更所需的必要手续文件等。

  3.3受让方应在支付完任一期回购款后【5】日内就该笔款项对应标的公司股权开展工商变更工作。在回购款全部付清之前,如标的公司因融资而导致转让方的股权比例被稀释,则剩余回购股权以该股权之注册资本届时对应的实际股权比例为准。

  4、股份交割

  4.1 双方约定,受让方自付清该期回购款当日起享有上述对应股权的股东身份资格和股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在标的公司的表决权、分红权及其他与股权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5、违约责任

  5.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守约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担保费、差旅费、鉴定费等。

  5.2受让方未按2.2所述约定足额、按期付清任何一期回购款的,视为逾期,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立即付清剩余全部回购款。回购款计息从投资款本金打款日起算至受让方付清回购款之日止。

  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另行承担100万元违约金。

  5.3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包括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等各项程序和手续的,视为违约,受让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30日内转让方仍未予纠正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转让方不得再向标的公司及/或受让方主张股权回购,且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股权回购款以及按年利率8%(单利)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在上述转让方违约且经催告仍未纠正的情形下,无论受让方是否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受让方均有权要求转让方另行承担100万元违约金。

  六、 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德海艾科行使回购权,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升公司资金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时由于受让方履约能力、具体执行回购义务的时间等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事项存在不能如约完成的可能,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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