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证券简称:建艺集团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铝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海铝业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子公司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子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36,637,999.61元、截止2025年3月31日的租金803,084.4元、违约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5,416.84元,合计38,078,755.85元,共分六期付款,第一期定于2025年4月11日前支付5,000,000元(其中货款3,559,243.76元、租金803,084.4元、违约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5,416.84元);第二期定于本院解除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铝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海铝业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当日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00元;第三期定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6,750,000元;第四期定于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6,750,000元;第五期定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6,750,000元;第六期定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货款6,828,755.85元;
2、如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第一项第一期款项5,000,000元,原告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铝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海铝业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原告收到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6,000,000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铝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海铝业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3、若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上述第一项应付款38,078,755.85元,减去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金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全部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广东南铝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原告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东南铝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5、原告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东南海铝业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6、原告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收到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的每一笔款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人民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原告已支付的保全担保费除外;
7、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后,原告合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市彩虹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南铝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海铝业应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的债权债务结清。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本案已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89证券简称:建艺集团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艺集团”)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9)。
2025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8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亮先生、张有文先生、林振栋先生:
建艺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建艺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建艺集团因与恒大集团相关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形成对恒大集团的债权,恒大集团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双方采用以房产抵债方式进行债务重组。2022年5月10日、2023年2月13日,建艺集团分别与恒大集团子公司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云岳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以房抵债交易,交易金额合计39,061,426.61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事项,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7日予以补充披露。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及合同、业务单据、OA审批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建艺集团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唐亮时任建艺集团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关注到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有文时任建艺集团总经理兼董事,知悉并审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但未关注并督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林振栋时任建艺集团董事会秘书,知悉并审批同意相关债务重组事项,但未意识到债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并组织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唐亮、张有文、林振栋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公司存在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任职期间、职责分工和履职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对唐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张有文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林振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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