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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未能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
本次发行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此外,本次发行应取得金融监管总局的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但是,若本行净利润增速未能达到或超过资本或资产的扩张速度,则本行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有所下降。
(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本行未来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一定影响,本行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股票价格除受本行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可比银行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行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本行信用风险主要来源包括:贷款业务、资金业务(含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以及同业投资等)、表外信用业务(含担保、承诺等)。
(五)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引起本行流动性风险的事件或因素包括:存款客户支取存款、贷款客户提款、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本息、资产负债期限过度错配、资产变现困难、融资能力下降等。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不当行为和信息科技系统故障,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本行可能面临的操作风险类别主要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失,信息科技系统故障,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等。
(八)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合同对方等他人的不适法与违约行为,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银行承担法律责任、丧失权利、损害声誉等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九)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在运用信息科技的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十)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本行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品牌价值,不利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十一)外部经营环境面临的风险
本行外部经营环境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变动的风险、金融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以及竞争风险三方面。
货币政策方面: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由于货币政策的作用是双向的,货币政策的变化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政策方面:近年来面对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密集出台各类监管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能会对本行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大体上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关于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及变更的法规;二是关于银行产品及管理规范的法规;三是关于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监管等方面的法规;四是关于银行产品定价方面(包括利率与中间业务收费)的法规。
竞争风险方面:目前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不断优化、完善,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本行主要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竞争,包括其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等。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财务、管理和信息科技领域拥有更强的实力,具备更具特色的竞争力;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某些区域拥有更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和更多的地方资源。同时,随着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特别是外资银行与民营银行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的放宽,将形成更严峻的竞争局面。
第五节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六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行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三)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百七十条 在本行确定的股款缴纳日(以下简称缴款日)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利息。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缴款日之前已缴付股款的任何股份参与在缴款日之前宣布的股利分配。
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的股息,本行可予以没收,但该项权利仅可在宣派股息适用的时效届满后行使。
本行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境外上市股份持有人发送股息单,但本行应当在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如股息单初次邮寄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本行即可行使此项权利。
本行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联系不到的境外上市股份股东的股份,但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一)本行在十二年内已就该等股份最少派发了三次股息,而在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二)本行在十二年期间届满后于本行股票上市地的一份或多份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本行拟出售股份的意向,并通知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二、本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本行2022-2024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注1:2024年度现金股利包含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利146.46亿元和2024年度末期现金股利112.94亿元,其中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利已完成派发,2024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22年至2024年,本行累计现金分红773.96亿元,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净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的90.00%。本行近三年现金分红均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本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本行业务发展。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为明确本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行制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将实行合理、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长远利益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监管要求、兼顾持续盈利、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优先股股东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永续债)持有人,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向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对全体普通股股东,本行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1)本行将积极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2)本行将积极落实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3)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综合考虑业务持续发展前提下股利分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现金股利分配比例,以确保该项股利分配政策切实可行。
2.本行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行目前正处在成长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行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本行资本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3.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行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本行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长期稳健经营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
4.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行可通过发行普通股、资本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全面考虑来自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规模、成本及便利程度,使股利分配政策与本行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相适应。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对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永续债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①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②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③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2)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外部经营环境、本行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工作。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对本行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分红回报规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和永续债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节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和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本行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1,30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以夯实本行资本实力,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提升本行风险抵御能力。
(一)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6月30日实施完毕;
3.假设本次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量为20,569,620,252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假设2025年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分别为0%、2.5%和5%;
5.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包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引起的普通股股本变动;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
(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本行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1、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永续债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永续债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
2、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考虑到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原有资本金共同使用,其带来的收入贡献无法单独衡量。根据以上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增加,对本行2025年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行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测算中的本次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发行完成时间仅为测算预估值,最终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等确定。
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未能保持目前的资本经营效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行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请参见本预案“第三节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
(二)本行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方面,本行持续深化人才开发与培养,全方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本行坚持开放的人才观,持续打造雇主品牌,吸引优秀人才。本行高度重视员工发展,建立并有效实施“管理+专业”的双通道晋升机制,完善横向流动机制,实现人岗相适。不断加大员工岗位职级聘任力度,加快核心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围绕科技、零售金融、公司金融、资金资管、风险管理等重点领域选拔培养专业领军人才;健全完善领军人才选拔、激励、考核、退出机制,加强领军人才的考核管理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科研攻关、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高端引领作用。开展各层级人才库建设,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力度。不断完善人才培训体系,分层分类打造重点培训项目,不断提高培训质效。
技术方面,本行以“十四五”IT规划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持续加快创新突破和转型升级,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本行以金融科技赋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拓展金融科技支撑服务和应用场景,深化创新技术驱动能力,积极探索前沿技术应用,努力构筑差异化发展新路径。新一代公司业务核心系统于2024年1月全面投产上线,复用新一代个人业务核心系统技术平台底座和分布式架构,基于国产服务器、国产操作系统和国产数据库打造,实现客户服务、产品创新、数据整合、风险管控、差异化服务、个性化需求敏捷开发六大关键环节的赋能升级,是本行推进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的再实践和再发展。本行不断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加强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强化职能整合、板块联动、总分协同,全力加快科技精细化、数字化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助推水平。
市场方面,本行以服务客户为中心,坚持以创新变革推进渠道建设日趋完善,持续提升线上线下服务体验,不断增强多渠道协同服务客户能力,通过打造便民服务新模式、搭建金融服务新场景,更好地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多样化需求。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行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要求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规定,加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管控付息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产业务收益率、着力稳利差,为股东积极创造资本回报。
(三)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本行将继续秉承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持续优化“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稳步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合规达标工作,持续提升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增强本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分红政策并严格落实。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落实利润分配相关制度,综合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以及现金流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安排利润分配事宜,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和回报。
六、关于本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3、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本行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二)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证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本行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行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邮政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作出补充承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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