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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3月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5-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联合市政”)、上海鸿影衡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影衡源”),本次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联合水务”)为全资子公司咸宁联合市政在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融资余额限度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鸿影衡源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后,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累计向咸宁联合市政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00.00万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累计向鸿影衡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943.79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基本情况简介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及咸宁联合水务分别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咸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DB2025030600000043、DB2025031400000001),为咸宁联合市政向汉口银行咸宁分行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约定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在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融资余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内,咸宁联合市政与汉口银行咸宁分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2025032800000015),申请人民币500万元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2025年3月27日,鸿影衡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长宁支行”)签署《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515123020250012),申请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整。同日,公司与建设银行长宁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025-0003)为该笔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统筹安排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为人民币132,000万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额度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合并计算,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8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4,800万元,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公司于2025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求,同意将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由人民币50,400万元增加至65,400万元,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以及下属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上限由人民币132,000万元增加至147,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增加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 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上海鸿影衡源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DB2025030600000043、DB2025031400000001)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债务人:咸宁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公司、咸宁联合水务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在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融资余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详见《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保证范围: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提存、公证、垫缴税款等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025-0003)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债务人:鸿影衡源

  保证人:公司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5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详见《保证合同》约定。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 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所审议融资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决策效率,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99,466.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9,233.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75.75%。

  公司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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