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5-0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相关公告。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相关公告。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交易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和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5-020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4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4月16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八座(A8)305-308单元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16日
至2025年4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注:为方便投资者阅读,上述部分议案以简称列示,其全称如下:
(1)上述议案的7全称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2)议案8的全称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3)议案9的全称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4)议案10的全称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5)议案11的全称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议案》;
(6)议案14的全称为《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5年4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5年4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登记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八座(A8)305-308单元
(三)注意事项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八座(A8)305-308单元
联系电话:0757-81280550
联系人:唐娅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73 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2025-018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家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形成的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家毅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及分析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实质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9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如下:
2.1 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链智创芯”)和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智创芯”)合计4名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和汇智创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5)第N00004号”《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的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截至交易基准日(即2024年10月31日)的收益法评估值为31,100万元。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参考前述评估价值并经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31,000万元,其中支付股份对价的金额为17,050万元,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为13,950万元。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过渡期间损益
自交易基准日(不含交易基准日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即过渡期),标的公司的收益由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承担。公司及交易对方无需根据过渡期间损益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若前述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不相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及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各方应自2026年2月15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同时,协议对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根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约定剔除募集配套资金影响后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不低于2,200万元、2,500万元和2,800万元,三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或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数量乘以对价股份发行价格计算所得金额和现金补偿金额)的,交易对方将对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超过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且标的资产未发生期末减值的,公司同意对标的公司届时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现金奖励。
前述事项在公司和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进行了具体约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本次发行对象为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和汇智创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发行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注:市场参考价的80%的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本次发行的总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现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自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结束日期间,公司如有发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对价股份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股份锁定期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和汇智创芯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内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取得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交易对方承诺的锁定期的,交易对方应予遵守;同时,交易对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此外,在业绩承诺期的前两个年度即2025年、2026年,若诚芯微经专项审计确认已实现当年度承诺业绩的90%,且上述锁定期已届满后10日内,交易对方持有的对价股份于次年度即2026年、2027年按照30%、30%的比例分期解除限售。
业绩承诺期及上述锁定期届满,且交易对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如需)和资产减值补偿义务(如需)后10日内,交易对方持有的剩余未解除限售的对价股份一次性解除限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拟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为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在此期间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以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进行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05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新增取得的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标的公司基于第三代功率器件的高能效比电源管理芯片研发项目建设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为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在此期间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批复,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交易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超过50%,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均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交易,在已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基础上,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认真对比《重组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并经审慎认定,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认定,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认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认定,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议案》
经审慎认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议案》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停牌前的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达到《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的相关标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2024年7月,公司通过二级全资子公司Halo Micro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收购Zinitix Co.,Ltd.的控股权(以下简称“前次收购”),前次收购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8月29日完成交割,Zinitix Co.,Ltd.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前次标的交易涉及标的资产与诚芯微均属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行业,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需披露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保密、内幕信息管理及现阶段必需的内部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相关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并披露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及交易对方协商确定。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定价合理、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C10166号”《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25)第N00004号”《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的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就本次重组模拟实施完成后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C10165号”《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的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分析了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的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C10223号”《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5-02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聘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依法必备的证券服务机构。
此外,公司直接或间接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方氏律师事务所、Hanson Bridgett LLP、28 Falcon Law Corporation、长江律师事务所、LAW FIRM JANKANG和Concord&Sage出具了境外法律意见书;聘请了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并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底稿电子化等制作服务。
公司聘请上述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除前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券商律师,本次交易聘请券商律师的费用将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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