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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定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的同一表决权只能在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选择一种,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的具体方法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4。

  (五)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14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9:15-15:00。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9日。

  (七)出席对象

  1.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八)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此次会议将审议如下议案:

  

  2.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决议内容请详见同日发布的公告。议案具体内容请见本通知的附件1。

  3.特别说明

  议案1.00-6.00、议案8.00-10.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议案1.00-11.00、议案15.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进行统计时,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4月9日,8点30分至17点。

  (二)登记方法

  股东可以以现场递交、信函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登记须填写现场参会登记书(详见本通知的附件2)。

  以现场递交方式办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应向本公司提交其本人股东账户卡、开立该股东账户卡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还应持其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该法人的股东账户卡、开立该股东账户卡所使用的证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该法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还须持其本人身份证、该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本通知的附件3)。

  以信函邮寄、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请股东比照现场递交方式所需提交的材料,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须股东签名或加盖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或其电子版,并在现场参加会议时,提交相关证件、授权委托书(若有)的原件。

  (三)登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办公楼四楼,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5-52600072

  传真:025-52600072

  邮政编码:211111

  联系人:王贺

  (四)登记及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各项费用须自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现场参会登记书;

  3.授权委托书;

  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附件1: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公司对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九、《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募集资金规模及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具体方案;

  2.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3.决定聘请或更换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5.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备案事宜;

  8.如证券监管部门有关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

  9.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同意董事会转授董事长及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11.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修订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修订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十四、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修订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十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应修订调整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公司《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3月)》(草案)。

  附件2:

  现场参会登记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                             系你公司股东,联系电话:                。兹确认,本人(本机构)将亲自(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你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举行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登记确认。

  

  说明:

  1.以邮寄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登记书于2025年4月15日17点之前寄发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邮政编码:211111。传真号码:025-52600072。

  2.上述登记书的打印、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你公司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说明: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使用“√”标记。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委托人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注:股东对每一个累积投票议案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3.委托人应事先未作具体标记的,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4.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4:

  网络投票的具体方法及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2239;

  (二)投票简称:奥特投票;

  (三)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议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

  (如表一议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

  (如表一议案2,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监事

  (如表一议案3,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4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16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拟发生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一号产投”)。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32,283,464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长江一号产投拟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前,长江一号产投持有公司583,786,4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64%,为公司控股股东。如果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发行,本次发行完成后,长江一号产投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3.04%。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长江一号产投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长江一号产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17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1名激励对象李建华先生(非公司董事或高管)近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0,000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6月18日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至6月27日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24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公告。

  5.2024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并确定2024年9月6日为授予日,以1.26元/股的价格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6,636.57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9月20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因激励对象李建华先生近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0,000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销。鉴于目前公司股价高于授予价格,因此回购价格为1.26元/股。回购资金为1.26元/股*80000股=100,800元。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注:本次变动后的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将使本公司股本减少8万元,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李建华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就此事出具的《关于奥特佳2024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2024年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1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公司章程》中具体条款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和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应修订调整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5年3月修订

  

  除上述表格内的修订,还对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一词均进行了删除,涉及“监事会”职责的文本,按照《公司法》要求替换为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的说法替换为“股东会”。由于上述情形在此次修订中大量出现,故不再在表格中一一列举。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无实质变化,由于条款章节的增删,仅条款章节序号发生变化。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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