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下发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701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一审民事判决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关于公司诉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泓锦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泓锦文基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二)二审民事判决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下达的【(2024)苏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三)再审情况
2025年1月,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为:(1)重审本案;(2)撤销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3)撤销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4)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四)执行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5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司法执行的现金赔偿款4,899,407.6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对于剩余赔偿款项,公司正在积极追偿。
二、本次再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下发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7015号】,裁定驳回泓锦文基金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最高法驳回了泓锦文基金的再审申请,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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