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容提示:
1、 可转债开始转股日:2022年2月18日
2、 可转债转股价格:18.73元/股
3、转股起止日期:2022年2月18日至2027年8月1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 可转债核准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发行1,160万张可转债,发行可转债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1.60亿元。
2、 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915号”文同意,公司116,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9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川恒转债”,债券代码“127043”。
3、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 “川恒转债”初始转股价为:21.02元/股。
(2) 公司回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因股本变动较小及根据充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未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3) 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根据激励对象认购款缴纳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完成限制性股票684.60万股,授予价格为12.48元/股,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1.02元/股调整为20.9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4) 公司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川恒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90元/股调整为20.7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5) 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根据激励对象认购款缴纳情况,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98.20万股,授予价格为12.28元/股,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70元/股调整为20.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145)。
(6) 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川恒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68元/股调整为19.9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7) 公司于2023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股票数为4,0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19.98元/股调整为19.7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8) 公司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川恒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9.71元/股调整为18.7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9) 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限售期内离职及退休的13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5.50万股,因股本变动对可转债转股价格影响较小,未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10) 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限售期内3名已离职的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尚未解限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0.75万股,因股本变动对可转债转股价格影响较小,未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11)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3,318,406股于2025年3月完成注销手续,“川恒转债”转股价格由18.72元/股调整为18.7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 川恒转债转股情况
2025年第一季度,川恒转债因转股减少110张,转股数量为586股。
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末,川恒转债剩余可转债数量为10,439,505张,剩余可转债金额为1,043,950,500.00元。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注1:2024年7月离任的监事曾韬在离任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0.62万股公司股票锁定期于2025年1月届满;
注2:2025年1月,公司完成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注3:2025年3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3,318,406股股份完成注销手续。
三、 备查文件
1、 《按股份性质统计的股本结构表(川恒股份)》;
2、 《按股份性质统计的股本结构表(川恒转债)》。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贵州川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6.00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66、2024-168、2024-174)。
近日,福麟矿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福泉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该笔借款申请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与债权人农行福泉支行已于2025年3月31日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借款本金数额为5,000.00万元。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52010120250001193(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一般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以及债权人委托授权的第三方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6、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7、保证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债权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债权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证人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保证人应予赔偿。
8、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包括债务人及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债权人与保证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的,保证人在任何时候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7、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允许债务人转移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可依法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债权受让方或债务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债权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保证人发送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通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3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信息使用授权
保证人在此:
1、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并同意债权人将涉及保证人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2、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保证人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债权人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监管机关等提交。
第九条 权利保留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保证人对送达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送达地址及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各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各方的送达。
送达地址或方式需要变更的,保证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变更自债权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其他方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其他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保证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者送达地址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保证人、保证人指定代收人(无论保证人是否指定代收人,债权人均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保证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到保证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4、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四条 签约地点:贵州省福泉市新泉东路8号
第十五条 签约日期:2025年3月31日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债权人壹份,保证人各壹份,借款人壹份,效力相同。
三、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福麟矿业——农行福泉支行);
2、《保证合同》(川恒股份——农行福泉支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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