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29 证券简称:矽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43.1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2.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4,537.5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6,352.8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年3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100Z001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4月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及账户结息;
2、 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 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联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 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城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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