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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5-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3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1.529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2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14.1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705.83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24日全部到账,到账金额为97,827.40万元(包含公司先期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中介费用121.5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1.529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57)。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与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得利斯国内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9,205.99万元变更用途用于建设新增募投项目“上海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公司董事会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得利斯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得利斯”)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变更用途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得利斯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上海得利斯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上海得利斯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甲方1、甲方2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上海得利斯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81963010006 ,截至202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上海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思淼、郭家兴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上海得利斯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授权书。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流水明细)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8、 就本协议而言,乙方仅按约定提供对账单、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上海得利斯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5-019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30元/股(含),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650万股且不多于1,300万股(均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或者回购完毕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比例及贷款期限的议案》,将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中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实际回购金额的70%调整为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公司实际回购金额的90%,贷款期限由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公司将根据调整后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事项办理后续业务,具体贷款情况以后续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调整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比例及贷款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一、 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现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91%,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4.5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17元/股,成交金额为35,013,591.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回购方案,于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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